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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司法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2021-01-27 21:33 次阅读

鉴定机构: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之前,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请按如下意见执行

一、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的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为准

二、2017年3月23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性规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5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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