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市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温某、张某、房某、李某、高某、陈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等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温某非法运输、储存炸药9箱216公斤;张某非法买卖炸药5箱120公斤;房某非法买卖炸药5箱120公斤且储存炸药135.51公斤;陈某非法储存炸药5箱120公斤;李某非法储存炸药135.51公斤;高某非法运输炸药32公斤、雷管8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追究温某之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张某之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房某之刑事责任,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高某之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