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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苑律师张万军律师团队敲诈勒索最新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2020-08-08 21:07 次阅读

案件编号:刑辩字201913 号

关键词敲诈勒索

本案承办律师:张万军律师  刘浩律师  牛春雁律师

 

一、【案例简述】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7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7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达拉特旗检察院认为:

    20186月份,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三人以持材料到中央环保督察组等相关部门举报煤矿污染问题为由,向准格尔旗某集团煤矿索要100万元。经某集团领导因担心被举报后影响煤矿生产,经开会协商同意支付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等人100万元。后某集团出纳于2018627日自煤矿对公账户打给杨某二账户100万元整。

认为,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

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 被告人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亦没有取得非法利益。

(一)被告人杨某一母亲位于夕阳坡房屋属于征拆范围内,符合拆迁条件,被告人要求煤矿对其征拆符合规定。                                                                        

(二)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煤矿生产过程中,确有污染存在,被告人申请征拆具有正当性。

(三)煤矿预付给三被告人的拆迁款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四)本次没有搬迁不排除政府部门不作为原因导致。

三、 被告人要求煤矿进行搬迁符合相关规定,其不具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一)煤矿负责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均明确夕阳坡系处于征拆范围内,且涉案的100万款项系煤矿经过会议研究决定,不存在使被害人陷入“恐惧”的情形,该自愿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

 (二)被害人关于如果有举报就会“先停产”,因此害怕被告人举报的表述无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达拉特旗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一无罪。二、被告人杨某二无罪。三、被告人杨某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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