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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刑辩团队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H某开展相关工作

2019-01-27 16:24 次阅读

 

   

 

    2019126日,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刑辩团队核心成员刘浩律师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H某某开展相关工作。

     包头市检察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起诉书包市检公诉刑诉〔201868号起诉书指控:

Q某、P某某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H某、y某共同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上述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成亮、张Q某、H某、y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Q某、P某某、H某、y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H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其行为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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