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律师咨询网讯】2012年10月22日,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接受赵某的委托,就当事人的工伤赔偿问题向包头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已经依法受理。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2011]人社工伤认字(734)号认定:包钢综企职工赵某于2011年8月l 5日9时4 0分,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绞伤左臂。我局于2011年9月5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况属实。另据包钢医院于2 01 1年8月2 3日诊断为:左前臂毁损伤、左肱骨干开放性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的规定,认定赵某于2011年8月1 5日在工作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确认赵某为因工受伤。包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包劳鉴工字[122】44号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认定: 赵某同志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致 残等级》对致残部位、脏器损失、功能障碍、医疗生活依赖等进行鉴定。确认致残程度为五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护理等级为X级。
【律师提示】发生工伤后与公司私了是快速拿到工伤赔偿金的方法,但是如果私了工伤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这种私了对员工的工伤赔偿权益损失太大,此时还是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处理方式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