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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证据规则,破解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的问题

2016-10-29 21:05 次阅读

1、证据披露

适用条件:(1)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到有利于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证据,而该证据是能够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必须证据;(2)权利人申请对方披露的证据的具体内容明确;(3)权利人应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成立以及损害赔偿成立的可能性较大;(4)权利人应初步证明请求披露的证据处于被诉侵权人的掌握之中;(5)权利人提出申请。

总之,是否适用证据披露制度,应以是否实际持有或应当持有该证据以及该证据是否能证明实际损失或获利为关键。

Q1:证据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

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被申请人以商业秘密受保护为由拒绝披露:这种情形,证据持有人不得拒绝披露,理由是我国《证据规定》17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之内,只是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公开出示、质证,并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二是申请人通过申请披露获取对方商业秘密作他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首先考虑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需承担侵权责任,若经初步审查认为被告侵权明显不成立或可能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等,则可不同意该申请。

Q2:证据披露制度是否相当于举证责任的倒置?

不是。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披露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的举证责任仍归于原告,不会发生转移或倒置,只是证据持有人有披露的义务。否则,将证明损失或获利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就要承担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赔偿数额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则原告诉请的金额成立,那么将造成举证责任的严重失衡。

Q3:法院是否应审查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应当审查。经初步审查,涉案权利可能被宣告无效、侵权明显不成立、被告明显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等情况,可以不同意;反之,综合公司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商业惯例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2、举证妨碍制度

构成要件:一是被诉侵权人具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二是侵权人积极或消极地实施了妨碍行为;三是侵权人实施妨碍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四是被诉侵权人的妨碍行为使得权利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结果,无法查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的效果:如果原告请求披露而被告拒绝披露的证据非常关键,恰恰可以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高于或等于权利人在诉讼终主张的赔偿金额,则可以直接推定权利人关于损赔的诉请成立;可根据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采用优势证据标准,综合认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

审判工作的提示:

1、在适用法定赔偿判赔时可参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据法定赔偿方式确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赔偿数额的会议纪要》列明的各酌定因素,并注意各因素的表达方式前后统一;

2、一审法院应积极回应原告证据保全申请,提高保全率,打响审判品牌。

3、规模侵权案件处理中,如何理顺调判关系:第一,不过于主动参与调解;第二,事先评估判赔金额;第三,调解金额不影响判赔金额。

4、法定赔偿,即在法定范围内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去判断,酌定赔偿数额,实践中应当以被告获利或原告实际损失为重要酌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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