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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2018-10-02 21:28 次阅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185.2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284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5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86元

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7284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94534元

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96965

 

1.农,林,牧渔业76144元

2.采矿业102535元

3.制造业77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8181元

5.建筑业738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76598元

7.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97624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05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3168元

10.金融业131398元

11.房地产业9410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760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092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356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898元

16.教育13233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3312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61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4545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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