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20185.2元确定(因市统计局统计口径变化,已无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列项,故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以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78元 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284元 三、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754元 四、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386元 五、2017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7284元 六、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94534元 七、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96965元 1.农,林,牧渔业76144元 2.采矿业102535元 3.制造业77934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8181元 5.建筑业73866元 6.批发和零售业76598元 7.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97624元 8.住宿和餐饮业53059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3168元 10.金融业131398元 11.房地产业9410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760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0926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3566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898元 16.教育132333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3312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61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34545元 注:数据一至四来自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五来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数据六、七来自天津市统计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