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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十佳公诉人决赛文字版汇总

2024-02-26 16:54 次阅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


《公诉精英》第一期 惊魂高架桥

2022年8月17日晚高峰交通时段,郭健驾驶的黄车未按“交替通行”规则让行刘奎驾驶的蓝车,两车差点发生擦碰,郭健十分不满。为发泄情绪,郭健驾车强行变道侧挤、拦截蓝车,致蓝车与高架右侧防撞墙发生擦碰。


刘奎因车辆被挤撞产生报复心理,变道加速后,同样以向右强行变道撞击、拦截的方式,将郭健驾驶的黄车顶向高架右侧防撞墙,并导致黄车车轮悬空架于高架防撞墙上,后前行约3米后停下来。郭、刘二人斗气驾车相挤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毁损,道路设施损坏。


▶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什么因素有关?


▶行驶速度是否是判断危险性的唯一标准?


▶二人的行为是否会威胁到其他人的安全?


▶郭健、刘奎的行为均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公诉精英》第二期 斧头下的争议

董斌与任强曾是同事,二人共同承包工程,但因工程款分配问题产生矛盾。案发当晚,任强与朋友聚餐后,由黄山驾车载着任强、徐刚回家。途中,任强多次打电话给董斌及董斌的妻子王宏,要求董斌出来说清二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遭董斌拒绝。后任强要求黄山驾车载着自己和徐刚一同前往董斌家。晚十时许,赶到董斌家附近后,任强再次拨打董斌妻子王宏的电话,要求和董斌说清双方经济纠纷的问题。

王宏打开院门后,任强、徐刚、黄山进入院中。见到董斌后,任强与董斌发生激烈争吵,引起董斌父亲的强烈不满,让任强等人出去,任强等人拒绝离开,董父便用手推任强等人出去,发生推搡、撕扯,任强挥手击打董父并将其推倒在地,继而双方人员拳脚相加。随后董斌拿起日常劈柴用的斧头,多次打击任强头部和肩部,致其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其他参与打架的徐刚、黄山以及董斌的父亲、妻子均受了轻微伤。

▶任强进入董家是否属于侵害行为?

▶对于一般轻微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直接实施防卫?

▶董斌是否具有斗殴的故意?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是否只从结果判断?

▶判断不法侵害时是否需要考虑将来可能造成的侵害?

《公诉精英》第三期 百万差价的背后

蒋伟是民营企业华强公司聘任的东南区域营销中心总监,负责和主管公司电子产品在东南区域的销售业务。


在营销过程中,蒋伟认识了客户星达公司经理梁冬。蒋伟向梁冬谎称,目前因华强公司销售政策调整,部分型号的产品必须通过炜业公司(蒋伟参股)才能卖给客户,但仍然保持之前的销售价格。


梁冬认为销售价格不变,对星达公司利益没有任何损害,遂按照之前与华强公司每件100元的交易价格,与炜业公司签订了相应型号产品10万件的订单,并向炜业公司支付价款1000万元。


蒋伟作为华强公司的营销中心总监,手中握有10%的交易价格浮动决定权,遂安排华强公司与自己参股的炜业公司签约,以每件产品90元的价格,卖给炜业公司10万件产品,炜业公司向华强公司支付价款900万元。


通过上下游交易,炜业公司赚取差价100万元。最终蒋伟以华强公司股东分红的名义从中获取30万元。

▶华强公司应得利润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如何定义蒋伟的虚构环节行为?

▶蒋伟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精英》第四期“被刷脸之后

李龙在网上看到一条兼职广告“缺钱找我,有银行卡就行”。正想贷款买车的李龙十分心动。在金钱的诱惑下,他通过微信加了广告联系人刘震好友。刘震告知如想贷款,要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到滨海市刷足“流水”,还承诺给李龙提供往返机票和食宿费用,贷款没成也给李龙1万元。


李龙按刘震的安排,办理了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共2张银行卡。刘震远程核验李龙的银行卡可用后,为其购买了河东市到滨海市的机票,并为其在滨海市安排酒店入住。次日,刘震将李龙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拿走,接下来的一天一夜中,刘震安排他人与李龙同吃同住、寸步不离。其间,刘震曾过来让李龙刷了一次脸。第三天,刘震将李龙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资料还了回来,同时告诉李龙贷款没通过,给了他1万元。


李龙查看手机银行明细,发现光大银行卡流入流出资金140万元左右,民生银行卡流入流出80万元左右。经查实,李龙提供的光大银行卡有40万元系直接接收的全国各地的21名受害人被诈骗资金,另80万元为不明流水;民生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资金50万元。


▶李龙是否清楚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本案中诈骗行为是什么时候既遂的?


▶本案中刷脸的行为就是转移赃款吗?


▶李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公诉精英》第五期  贪婪的代价

杨天是甲市某国有企业经理,2022年5月企业需购买一批高科技设备,代理某品牌该型进口设备的赵超找上杨天,推介了所代理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优势,希望杨天帮助让其设备被采购,并表示事成后将获利的30%给杨天。在杨天的关照下,赵超代理的设备成功被采购,赵超给杨天支付了200万元的好处费。


不久,杨天得知赵超在销售该批次设备时获利远超预期,并不是按照约定比例给其好处费,遂产生让赵超再给一笔钱的想法,于是以需补偿另一家退出竞争的代理商为由,向赵超索要300万元。赵超心中不悦,知道杨天是找借口再要钱,但为了以后在业务往来中得到杨天关照,遂答应了再支付300万元的要求。


2022年9月某日,赵超来到杨天办公室,交谈中拿出一张余额300万元的银行卡塞在杨天办公桌的书下,并告知金额和卡上写有密码。几分钟后,赵超起身欲离去,杨天让赵超将银行卡拿走,并表示过段时间要出国一趟,刚好去赵超代理品牌总公司所在的国家,希望换成该国货币在境外交付。后赵超按照杨天的要求将钱汇至该国,并提取现金放入杨天指定的该国某银行保险柜。不久后,杨天准备离境时在机场被监委工作人员截获带走。


▶本案中行受贿犯罪的犯意由谁提起?


▶双方先前达成合意,杨天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


▶杨天是否取得了对银行卡的控制?


▶将受贿款转移到境外是否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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