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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39辑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2024-07-02 18:19 次阅读
按:《刑事审判参考》第139辑收录了第1581号至1595号共计15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情节认定等实体问题和性侵害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据采信标准。我们将本辑15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予以汇总,与各位读者共同学习、研究。

1.郑某某、马某某被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案(第1581号)
裁判要旨:行政犯具有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违法属性,其刑事违法性的产生必须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不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不可能具有刑事违法性,即使具有一定社会危害,也不能以刑事犯罪进行追究。
2.北京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内幕交易案(第158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之间的联络、接触达到行为人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现实可能性的程度,可以认定行为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联络、接触。行为人在敏感期内集中集资买入涉案股票,交易行为的时间与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时间以及内幕信息形成和发展变化的时间基本吻合,交易行为与证券公开信息的基本常识背离,买入意愿异常强烈,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定为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判断内幕交易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可以从犯罪行为代表谁的意志、执行谁的命令、利益归属于谁三方面分析。
3.叶某林、谭某竑、石某、乔某坤合同诈骗案(第1583号)
裁判要旨:特许经营合同中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分,可以从以下角度考察:一是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二是被告人是否实施欺诈,诱骗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三是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四是被告人是否转移、隐匿骗取的财物。
4.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第1584号)
裁判要旨:对于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认可指控罪名,但接受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的,可以认定为认罪。在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认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罪名并自愿接受相应刑罚处罚的,当属认罚,对于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还要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实际悔罪表现,综合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罚
被告人不认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而未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具备诉辩协商认罪认罚的基础,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认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并自愿接受相应刑罚处罚,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保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对于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认罪认罚的,是否需要恢复庭审,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罪名与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一致的案件,庭审中已经依法查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事实、证据,并已就审理认定罪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检察机关明确不变更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庭后表示接受审理认定罪名及相应刑罚处罚,控辩双方意见已经明确,悔罪表现业已查明的,对于被告人是否符合认罪认罚条件无须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并综合全案证据作出裁判。
5.左某猥亵儿童案(第1585号)
裁判要旨:在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可以从报案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稳定、自然,被害人对细节的描述是否符合该年龄儿童的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是否能与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印证关系等角度着手。同时,还可以运用正面证真、反面证伪的证明方法,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客观性进行审查。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的认定要立足证据,结合经验常识,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理解和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6.何某某、王某某绑架案(第1586号)
裁判要旨:绑架杀害被害人后,再以被害人生命相要挟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绑架罪。
7.徐某某重婚案(第1587号)
裁判要旨:刑事判决作出民事判项均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审理重婚罪案件时,不能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婚姻无效。
8.杨某盗窃案(第1588号)
裁判要旨: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预定机票,可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区分应综合权利人是否对财物失去实际控制以及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支配财物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9.林某袭警案(第1589号)
裁判要旨:在袭警案件中,受害民警以个人名义出具谅解书,不能修复受损的执法秩序和权威,因此民警个人的谅解并不必然产生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量刑结果。
10.李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1590号)
裁判要旨:为掩盖自己犯罪行为,通过一般的嘱托、请求等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属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单独构成妨害作证罪。此外,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常见的三种妨害作证的方法,同时以等方法表示列举未尽,但未列举的行为方式应与暴力、威胁、贿买行为在程度和危害性上具有相当性。对行为人采取一般的劝告、嘱托、请求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一般不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11.叶某某虚假诉讼案(第1591号)
裁判要旨:对于跨多个民事诉讼案件的涉虚假诉讼行为,应当结合虚构的具体事实、对司法秩序造成的影响及行为的延续性等因素,综合评判是否均属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某阶段民事诉讼不属于捏造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不足以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2.王某某贪污案(第1592号)
裁判要旨:对于私自截留捐赠财物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罪而非受贿罪。对于贪污犯罪,一般应将涉案财物返还给被害单位,但如涉案财物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属于违纪财物时,应判决上缴国库。作为涉案财物的原物在行为人使用过程中出现价值贬损的,在追缴该原物的同时,应一并追缴贬值损失;若原物产生孳息和收益,应一并追缴、上缴国库。
13.褚某某受贿案(第1593号)
裁判要旨:商业机会具有经营风险难以预料,是否能够获取经济利益难以确定的特征,而财产性利益是指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或者具有高度盖然性的预期经济利益。商业机会不属于贿赂犯罪的对象,财产性利益属于贿赂犯罪的对象。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财产性利益输送、收受的行为,可以构成贿赂犯罪。
14.黄某受贿案(第1594号)
裁判要旨:股票的价值包含股票即时的市场价值和股票附随的分红、上市增值等价值,原始股上市增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可期待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向请托人购买原始股获取上市增值利益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原始股后,公司不定期按比例无偿配股,配股获利部分应计入受贿犯罪数额。
15.于某荣受贿、徇私舞弊假释案(第1595号)
裁判要旨: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既遂与未遂之认定,应把握财物的实际权属情况,财物已脱离行贿人的控制,并已经实际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即为受贿罪的既遂,否则为未遂。在没有实际交付的情况下,通常不能认定受贿已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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