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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四十二条确立“从旧兼从轻”原则

2024-02-11 18:14 次阅读

20231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处分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了明文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四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规定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与“法的溯及力”密切相关,何谓法的溯及力?一部新法生效后,对于在它生效前还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如果能适用新法,就说明新法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是指原则上要适用行为发生时候的法律,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则就要适用新法。那么,在《处分规定》施行后,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该法颁布前,应当准确区分以下几种情形,秉着“从旧兼从轻”原则,审慎处理。

一、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如《处分规定》不认为是违法,适用《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处分规定》也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处理,但如《处分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新法。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处分规定》颁布之前,但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延续到2023116日以后的,则直接适用《处分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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