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包头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的认定标准

2024-02-11 18:12 次阅读

众所周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其最典型的组织形态是金字塔状的上下层链式结构。在外观上就表现为组织与被组织、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任何参与者对其所发展的下线而言,都有着“组织、领导”的作用。因此,我们不能把所有发展了下线的参与者,都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否则将与本罪“打击极少数人”的立法本意相悖。

同样,本罪作为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在同一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中,往往有多个共同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组织、领导的行为,也都达到了入罪的标准,但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地位不同,在实行行为的过程中有主次作用之分,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亦不尽相同,应当作出区分。

因此,要全面认识某一参与者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必须要查清其在整个传销组织中所处的层级;要准确判定某一参与者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必须要衡量其所发展的下线和“业务”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所占的比重。如果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地位远离核心,其既不是传销组织的主要发起者,也不是传销模式的创制者,充其量是位于中间层级的管理、协调者,所从事的活动也是完全照搬总公司的行为模式,或者按照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其影响的范围实属有限,对传销组织的扩大所起的作用较轻。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