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案没有查获毒品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昆明会议纪要》直接明确规定,如果全案没有查获毒品,就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物质是否毒品,是什么毒品,数量是多少,含量是多少,或者说证明毒品性质和数量的证据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口供等主观性证据。
2、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制出毒品成品,或者现有证据表明由于制毒原料、方法等问题实际无法制出毒品成品的,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制毒案件中,没有制造出毒品成品,吸毒人员无法吸食制毒原料或者毒品半成品,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3、涉案毒品为刑法、司法解释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毒品的,一般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满足上述情形的毒品犯罪案件,即使毒品数量达到特别巨大,也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