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解答:贩毒案件中未查获毒品实物的能否判处死刑

2024-02-01 17:12 次阅读

毒品实物是毒品案件最重要的客观性证据,它既是证实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铁证,也是量刑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保障。毒品含量是拟判处死刑案件必须考量的因素,未查获毒品实物的,无法进行毒品成分和含量鉴定,无法确保涉案物品确系毒品,也不能排除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能。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证据质量,《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全案未查获毒品的,一般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主要犯罪事实中未查获毒品的,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这既是证据规范要求,也体现了政策价值,也可以引导侦查机关尽量查获毒品实物,防止毒品流入社会。规定中使用了“一般”的表述,给个别特殊案件保留了一定死刑适用空间,但对例外情形应严格把握。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