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本站动态 > 近日开庭 > 正文

曾被央视等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包头黄河杀人抛尸案二审宣判,本网律师代理此案被害人方

2016-10-18 21:23 次阅读

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崔某与同居女友王某发生矛盾争执后,因王某执意要离开而不满,在王某驾车离开其家途中,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和厮打,其遂用折叠刀捅刺怀有身孕的王某左胸部一刀,致王某死亡,尔后又将载有王某的车辆驶入黄河,致王某的本田哥诗图轿车毁损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情节、后果均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崔某使用单刃折叠刀捅刺被害人左胸部深达右心腔,致心脏破裂,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崔某在认为被害人死亡后,将被害人所有的车辆驶入黄河,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崔某提出“与王某争夺尖刀中,因其没有抓住王某握刀的手,导致王某自己捅刺到胸部致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法医尸检鉴定,被害人王某致命性损伤不符合被害人自己握刀的情况下,因他人夺刀失手自行捅刺到胸部致死的损伤特征,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崔某亲属有让崔某自首的主观意愿,但无证据证实崔某也有自首的意愿,崔某及其辩护人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检察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情节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崔某 虽然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但并未对判决赔偿的数额等提出不同意见,仅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本案虽因恋爱过程中琐事引发,崔某近亲属还积极筹措赔偿款愿意进行赔偿,但被害人亲属坚决不同意接受赔偿,并表示对崔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故检察机关“如上诉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可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崔某的刑事部分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