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经包头中院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以“与王某争夺尖刀时,因其没有抓住王某握刀的手,导致王某自己捅刺到胸部致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其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只是将车辆当作自杀的工具而造成车辆毁损的后果,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出逃后又决定返回,就是要投案自首,途中被抓获,应认定为自首。本案因婚恋纠纷引发,其认罪悔罪,对判决赔偿的数额没有不同意见,愿意积极赔偿,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崔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和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崔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本案客观存在上诉人崔某的亲属有送崔某返回包头市投案的意思和行为表示,崔某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本案系婚恋纠纷引发,如上诉人崔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可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万军提出“崔某知悉被害人王某怀有身孕,作案后毁尸灭迹,在重要情节上作虚假供述和辩解,未积极赔偿,无悔罪表现,自首情节不能认定,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案件处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2 01 3年5月1 0日6时许,上诉人崔某与其恋人王某在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南圪堵村的崔某家中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欲驾驶陕A2N8 81本田歌诗图轿车回陕西,崔某也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位。当车沿村路驶上黄河景观大道后,崔某与王某在车上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用手厮打,崔某用一把单刃折叠刀朝王某胸部猛刺一刀并将刀拔出。后崔某见王某被捅伤处出血,便将王某挪移到副驾驶座位,并将安全带给王某系上,准备驾驶车辆前往医院。当车驶出一段路程,崔某发现王某已没有气息,认为王某已死亡,遂驾车载王某从包神铁路黄河大桥西1 3 0 0米处黄河北岸冲入黄河内,致使车辆严重损毁。崔某从车里爬出游泳上岸,并脱掉白色衬衫扔到岸边,后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回家后,崔某将用刀捅死王某一事先后告诉了其母原审被告人徐某、其父原审被告人为帮助崔某逃避法律追究,带着崔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附近与崔某的五姨原审被告人徐某、二舅原审被告。人徐某商议对策,徐某提议让崔某去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的亲戚家躲藏,在场人均表示同意。又联系用于逃跑的车辆。当日1 6时许,二人驾驶徐某借来的汽车载着崔某出发,于次日1 1时到达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因亲戚拒绝藏匿崔某、等人在返回包头市途经二广高速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5月1 2日、2 9日,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被他人以一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因心包填塞死亡,其生前已有身孕。王某所有的本田歌诗图轿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 6 5 0 0 0元,残值人民币3 5 0 0 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的报案材料和证言证实,2 01 3年5月1 0日9时1 0分左右,其到包头黄河景观大道去钓鱼时听人讲,有一辆红色小轿车约9时前从堤坝便道开进了黄河。其看到河面有油污漂起,即用手机( 136047212 21)报警。
2、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接警时间2 0 1 3年5月1 0日9时2 9分,报警电话1 3 6 04 7 2 1 2 2 1,到达现场时间2 0 1 3年5月1 0日9时3 9分,报警内容,小白河黄河边一辆车开进河里,据目击者称,在车辆落水后有一名男子从水中走出,脱去上衣,离开现场。处警情况,2 1时5 5分许将该车打捞上岸,经勘查,是一辆红色本田歌诗图轿车,车牌号陕A2N8 81,车内副驾驶座位上有一名3 0岁左右的女性,已死亡。
3、证人证实,2 0 1 3年5月1 0日8时许,在包头黄河景观大道铁路桥西侧施工时,看到有一辆红色轿车从景观大道堤坝便道冲入黄河,随后一男子从车内出来游上岸,将上衣脱掉扔到岸边,沿景观大道向西离去。
4、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物证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痕迹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神铁路黄河大桥西1 3 0 0米处黄河北岸,中心现场分为两部分。第一现场在一土路南段到黄河岸边处区域,该处土路中间地面勘见两条宽1. 65米平行的南北走向的车轮印痕(拍照提取),该车轮印痕直达土路最南端,在距该车轮印痕东6.8米、距土路南端7.6米处地面石头上勘见一件黑色上衣(原物提取)。在该土路南端之黄河北岸中间斜坡空地堆放的三款水泥质板材西0.8米处岸边水中勘见一件白色衬衣(原物提取)。第二现场位于土路东侧约3 0米空地上,被打捞车辆头南尾北停放,在主驾驶座右侧储物盒内勘见崔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眼镜盒一个(均原物提取),在副驾驶座前储物盒内勘见女式手包一个、皮带一条、首饰盒一个(均原物提取),在副驾驶座前地板上勘见戒指一枚、手链一条、车钥匙一把(均原物提取),在车后备箱储物箱内勘见黑色公文包一只、档案袋一个(均原物提取)。对该车初步检验后转移至专门场所以备复勘。
5、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车辆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该车车身及车内遗留大量泥土,车身损毁严重,在该车主驾驶座底部勘见手机两部,分别为黑色三星翻盖手机和白色苹果手机(原物提取);在该车变速操纵杆挡把布套上勘见可疑痕迹(拍照提取);在该车右侧副驾驶座脚垫下勘见合拢的折叠刀一把(拍照并原物提取);在该车右侧后排座地板上勘见一张名片,印有某蜂窝煤厂崔成计字样(拍照并原物提取)。
6、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扣押笔录和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扣押崔某案发当天所穿蓝色休闲裤、红色内裤各一条,黑色皮鞋、白色袜子各一双。
7、辨认笔录证实,经混合辨认,崔某确认公安人员扣押的裤子系其作案时所穿休闲裤、公安人员车辆勘验提取的折叠刀系其作案所用尖刀。崔某指认辨认确认了其将车开入黄河的路线。
8、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提取采集了崔某、被害人王某父亲王某、母亲贺某的血样。
9、包头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1)死者王某子官腔内胚胎组织获得STR分型,与王某、崔某在D8 S117 9等1 5个STR位点上符合三联体遗传关系。(2)王某尸血的所属个体为贺某、王某所生之女的可能性大于99. 99%o(3)王某阴道试子经抗人PSA金标试纸条检验结果为阴性,获得STR分型,且来源于崔某的可能性大于99. 999999%。
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法医物证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王某系被他人以一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终因心包填塞死亡。
11、一审庭审出示物证折叠刀一把,经崔某辨认确认系其作案时捅刺王某所用折叠刀。出示公安机关案发现场提取的白色衬衫照片,崔某辨认系其作案时所穿上衣,在独自游泳上岸后,将白色衬衫脱掉丢弃在岸边。
12、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本田歌诗图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 6 5 0 0 0元,残值价格人民币3 5 0 0 0元。
13、证人证实,2 01 3年5月1 0日1 6时许,其妹妹徐某打电话说有急事,其回家后,徐某、徐某跟其说崔某把女朋友某某杀了,暂时先让崔某去锡林郭勒盟姑舅哥武某家躲一躲。徐某开着借来的车拉着其和崔某往锡林郭勒盟走,路上崔某说“杀了某某,自己也不想活了,就开着某某的车冲进黄河了,后来他自己游出来了”。 第二天大约1 1时许到了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因武某不愿意帮,饭后就开车往回返,刚上二广高速就被警察抓了。
1 4、证人证实,2 0 1 3年5月1 1日中午,在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与徐某、徐某、崔某见的面,其听徐某、徐某说崔某把对象杀了。其避开崔某分别与徐某、徐某说让崔某去投案,徐某说怕崔某跑了,其安顿崔某说:“你们先回吧,想办法尽快给崔某办护照”。谈完之后,崔某等三人就上车往回走,临上车时其又安顿徐某、徐某兄弟俩赶快回去投案。大约走了一个多小时,徐某打电话说崔某被抓了。
1 5、证人徐伟证实,2 0 1 3年5月1 0日1 1时许,姑姑徐某打电话让借一下其岳父的车去趟乌海市,其当天下午就将起亚狮跑越野车借给徐某了。
16、证人证实,在案发前,其说忙着做爸呢。
17、证人证实,其女儿王某与崔某之间系恋爱关系。贺某还证实其听崔某的朋友说起过崔某知道王某怀孕。
18、原审被告人供述,2 01 3年5月1 0日早,王某和崔某开车离开其家,王某坐在驾驶座说看病去。王某和崔某走后2 0多分钟,给王某打电话关机,又过1 0分钟
打电话还关机。其在家洗衣服时,崔某一个人回来,没有看见王某和车。其问王某哪儿去了,崔某说王某死了。后在其家东侧屋里看见崔某站在衣架旁边正在穿衣服,崔某的皮鞋是湿着的,袜子边有黄泥,裤腰是湿的,裤子下边是干的。
19、原审被告人分别供述了商量并帮助崔某逃往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亲威武鹏飞家藏匿的事实经过。
20、上诉人供述,2 0 1 3年正月,其是在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通过微信聊天和王某认识的,2 0多天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就搬到了王某在府谷县的住处一起居住。
在其过生日时双方商量结婚的事,还见了双方的家人。大约半个月前其雇了皮卡车把王某在府谷县的家具拉到了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南圪堵村家里。2 0 1 3年5月1 0日6时,王某说回府谷呀,其就坐在了副驾驶座位上,王某开车从家里出来就沿村里的土路往西走直接上了黄河景观路。在车上二人发生争吵还动了手,其用刀捅了王某左侧胸部一刀,拔出刀血就渗出来了。其将王某移到副驾驶座位上系上安全带,其开车送王某去医院,途中发现王某死亡。其就把车开进了黄河,想和王某一起死,一了百了。开车进黄河前其将车窗打开能沉的快一些,进水后被水呛了本能的又游泳上了岸,其将白衬衫脱掉扔到黄河岸边,就跑回家了。其将王某被其杀死的事告诉了母亲徐小红,后父亲崔成计、姨姨徐某、舅舅徐某得知此事将其开车送往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亲戚武鹏飞家躲避被拒绝,在返回包头的路上到二广高速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崔某与同居女友王某发生矛盾争执后,因王某执意要离开而不满,在王某驾车离开其家途中,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和厮打,其遂用折叠刀捅刺怀有身孕的王某左胸部一刀,致王某死亡,尔后又将载有王某的车辆驶入黄河,致王某的本田哥诗图轿车毁损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情节、后果均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崔某使用单刃折叠刀捅刺被害人左胸部深达右心腔,致心脏破裂,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崔某在认为被害人死亡后,将被害人所有的车辆驶入黄河,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崔某提出“与王某争夺尖刀中,因其没有抓住王某握刀的手,导致王某自己捅刺到胸部致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法医尸检鉴定,被害人王某致命性损伤不符合被害人自己握刀的情况下,因他人夺刀失手自行捅刺到胸部致死的损伤特征,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崔某亲属有让崔某自首的主观意愿,但无证据证实崔某也有自首的意愿,崔某及其辩护人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检察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情节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崔某虽然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但并未对判决赔偿的数额等提出不同意见,仅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本案虽因恋爱过程中琐事引发,崔某近亲属还积极筹措赔偿款愿意进行赔偿,但被害人亲属坚决不同意接受赔偿,并表示对崔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故检察机关“如上诉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可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崔某的刑事部分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