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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包头昆区杀人潜逃13年后一审被判死刑, 本网律师担任该被害方诉讼代理人

2016-09-12 22:01 次阅读


 本案基本案情: 20003月底,被告人程某与黄某(被害人,女,殁年1 8岁)、黄秀(被害人,女,时年2 0岁)至包头市打工并共同租住于昆都仑区黄河小区92 7号等屋。期间,被告人程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 00 0余元。

    200041 51 3时许,被告人程某因做饭、借款等问题与黄某发生争吵后收拾行李下楼意图离开,行至楼道单元1口处被黄某拦住,二人撕扯过程中被告人程某从手提袋勾拿出一把单刃尖刀向黄某胸腹部、后腰部、左前臂捅刺数巧并致黄某倒地;黄某某闻声下楼与程某搏斗,程某又持习向黄某某面部、左颈部、胸腹部、左前臂等部位捅刺数刀,

改黄秀倒地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被人刺伤身苯多处,造成心脏破裂、胃破裂、腹主动脉破裂,终因大量失血而死亡;黄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辗转潜逃至北京市并于2 01 31 1月2 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代理思路:

一、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及辨认笔录和记录、犯罪现场照片、司法技术鉴定文书等,清晰地再现了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全过程。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全部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合法合理,代理人深表赞同。

二、被告人程某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针对的是少女,又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依法严惩,从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1、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极其深重。

被告人不能正确纠纷,为泄愤报复,杀死一人,轻伤一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被捕之后百般抵赖毫无悔过之心。且在北京潜逃期间继续犯案,被告人案发前、案发中和案发后的一系列行为所呈现的是一种执着的邪恶和嚣张。

2、被告人程某存在杀害黄秀未遂加重情节

起诉书指控,案发时,被告人程某向黄秀脸部、左肩部、左腹部、左前臂等部位捅刺数刀,致使黄秀倒地后被告人程某逃离现场。此案中,正是因为被告人误认为当时黄秀已经死亡,才逃离现场。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

3、被告人程某故意杀人的手段极其残忍。

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展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现场的照片以及鉴定文书等,我们清晰地看到被害人黄某的身体部位多处受伤人于致命部位,从捅入这些部位的深度、力度均反映出被告人当时为达到剥夺被害人生命权的目的,其杀人手段已经到了丧心病狂、无以复加、令人发指的程度。

4、被告人程某故意杀人的的犯罪后果极为严重。

给原告人家庭带来了沉痛的伤害,整日以内洗面,身体每况愈下。加之被告人逃脱多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原告人严重的心理创伤,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5、被告人有极大人身危险性

6、被告人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又无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情节;归案后不仅认罪态度极差,而且截至目前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悔罪态度极差。

最终审理结果:2014)包刑一初字第3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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