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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曾播出的包头5.10黄河杀人抛尸案在包头中院宣判 本网律师担任本案被害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6-10-12 21:08 次阅读

内蒙古公安厅网站对此案报道  http://www.nmgat.gov.cn/jwzx/gddt/201306/t20130603_4592.html

  510日上午8时许,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景观大道出现惊人一幕:一辆红色轿车突然驶入黄河,随后一名男子从黄河内游到岸上后逃跑,河面上漂浮起一个化妆包和一些杂物。 

    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报警后火速赶赴现场。事发现场位于黄河铁路桥西侧约2公里处的黄河北侧,该处有一条土路连接黄河景观大道及黄河。在土路南侧终点处,民警发现一组车轮印痕,未见明显刹车痕,在河岸上还提取到一件黑色上衣。 

    究竟是有人毒驾误入黄河?还是有人殉情自杀或是杀人抛尸?案发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侦查员抓紧每一秒钟破解一个个谜团,寻觅案件真相。 

      副驾驶座上的女尸 

     当天上午10许,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出动警力40余名,调动冲锋舟、特种消防车、推土机、挖掘机等打捞轿车。经过连续13小时的打捞行动,在当晚11时,沉入离岸15米远深水区的红色轿车终于被打捞上岸。 

    打捞出的轿车牌号为陕AXXXXX,车体受损严重,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前机盖翻转,副驾驶座上有一具女尸,身上系有安全带,女尸左胸部有一2.5厘米宽扁平刃伤口,直达心脏。经过数小时的现场勘查,召开案情分析会,法医解剖等一系列工作,侦查员初步认定此案为一起故意杀人案。死者名为陈钰,1986年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 

    根据陈钰的基本情况,侦查员立即围绕其生前社会关系和活动轨迹展开调查。首先从打捞上来的车辆入手,办案民警利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车牌号查找到红色轿车的关联信息。同时,技术人员对车辆再次进行勘查,从车内提取到一名男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条重要线索浮出了水面。通过调取陈钰电话通讯记录,侦查员发现了她与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男子王鹏有多处关联信息,由此锁定王鹏有重大作案嫌疑。 

      嫌疑人在逃跑路上被捕 

     为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指挥部再次对所有线索进行系统分析,并且疏理每个细节。在连续作战10多个小时后,指挥部研究确定了“两点一突出”的侦查思路:一是迅速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藏匿的地方逐个摸排走访;二是争分夺秒对其身份背景及家庭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突出对其亲友开展思想工作。4个抓捕小组同时出动,一场抓捕大网悄然撒开... ... 

    经大量排查,侦查员确定嫌疑人已离开包头,正在去往锡林郭勒盟的路上。专案组民警迅速赶往白音查干高速公路收费口实施追捕堵截。511日晚7时,犯罪嫌疑人王鹏被捕归案。王鹏,男,1993年,籍贯包头市九原区,初中文化,无业。 

      微信聊来的情杀血案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王鹏的讯问,案件真想水落石出。2013年正月,王鹏在陕西府谷县通过微信聊天结识陈钰,两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在府谷县开始同居生活。5月份,两人开始谈婚论嫁。然而,王鹏突然发现陈钰总是避开自己与别人打电话,于是他心生疑虑,怀疑女友可能有出轨行为。 

  510日早上6时,两人在王鹏的父母家发生争吵,陈钰提出要回府谷老家。两人驾车行驶到九原区景观大道附近时,争吵加剧。此时,陈钰从驾驶座旁的置物箱内掏出一把刀,指向王鹏并让其下车。王鹏被激怒,用力从陈钰手上夺下刀,顺势捅在陈钰的心脏部位。行凶后,王鹏心慌意乱。片刻思考后,他决定与陈钰一起投河自尽,便驾车行驶到黄河景观大道附近拐上土路,将车窗降下,加速冲入黄河。车子入水的一瞬间,王鹏突生求生欲望,便从车内逃出,将陈钰尸体和车辆丢弃在黄河内,自己脱下黑色上衣,逃离现场。 

  包头中院 ( 2014)包刑一初字第4号判决书摘要:

包头中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王某系恋爱关系,被告人崔某竟无视国法,在被害人王某的小轿车上仅因琐事发生争吵,便用单刃折叠刀将刚刚怀有身孕的恋人王某左胸部捅刺一刀,导致王某死亡,后又将载着王某的车辆驶入黄河。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犯有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害方诉讼代理人提出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崔某的刑事责任等诉讼代理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等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关于本案报道:http://bt.ziyoufa.com/thread-438116-1-1.html

本网律师受本案被害人父母委托,担任本案被害人父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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