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江苏 > 正文

最高院关于多措并举遏制逃废债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2023-01-09 21:37 次阅读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遏制逃废债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债务人聘请专业逃废债组织,利用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的针对因疫情造成生活困难特殊人群的帮扶政策,通过伪造病历、渲染悲情处境等各种不当手段,将政策变为其拖延还款、逃避催收的理由。这些专业逃废债组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案件,打击逃废债,有效保护合法债权,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提供裁判依据。在司法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有效保护金融债权;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发布会上强调,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在审判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苏华建设公司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中,对涉嫌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合计处以罚款6300万元,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有力打击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关于将以逃废债为代表的“债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建议。刑法的修改需经过法定程序,我们将对该问题予以积极关注。在现行刑法框架内,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虚假破产罪等逃废债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对于“债闹”等反催收“黑产”,我们将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情况,依法查明事实,准确定罪量刑。

  关于加快此类案件的受理接受度和处理周期的建议。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此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实践。例如,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在某银行为原告的信用卡纠纷中积极与银行方面确定“调解套餐”,由信贷债务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套餐,做到简便快捷,2021年该院受理该银行信用卡纠纷案件1016件,到庭调解率接近100%;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金融机构为了取得终本裁定提请不良核销作为依据而提起大量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诉讼,在立案前就甄别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以依据该证明直接作为不良核销依据,从而避免重复诉讼和执行。我们将在总结地方法院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做好案件繁简分流,对简单案件快审快结,对审结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用好用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的最新修改成果,依法通过优化程序和方法,实现小额金融案件速裁快审。

  今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议案,该法对遏制逃废债、保护金融债权具有积极作用。目前草案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诚挚欢迎您提出宝贵建议。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7月12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