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本站动态 > 近日委托 > 正文

本网律师继续担任包头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因销售羊肉、鸭肉混合肉而被公诉案被告人H某二审辩护人

2016-10-15 21:48 次阅读

内包高新检刑抗[2014]号称:经审查后认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4)包开刑初字第8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H某、W某和Z某所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对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区间应当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况且,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拒不认罪。因此,对三名被告人不应判处缓刑。然而,本案的判决书却因认定事实错误,对被告人H某、W某和Z某都判处了缓刑,这一量刑畸轻的判决结果,使食品犯罪问题未受到公正的处理,对实践中维护食品安全产生了消极结果。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该案系因销售羊肉、鸭肉混合肉而被提起公诉案,本网律师继续担任被告人H某二审辩护人。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