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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为H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辩护成功,被告人获得缓刑

2016-10-15 21:47 次阅读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高新检刑诉[2014]7 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H某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 01 471 5日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H某在从天津某公司进货时未查验其是否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尽到经营者查验义务,导致购进大量含有鸭源性1号肉,后以纯羊肉对外销售,价值241811.8 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掺杂、掺假行为,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构成该行为的前提是有隐瞒产品质量的行为,而本案中某公司业务以批发为主,某公司三被告人在销售肉制品时明确告知经营者23号是混合肉,而且在商标上也标明成分,没有隐瞒质量的故意。从价格上也可看出并非羊肉的价格,没有将掺杂的肉制品作为羊肉销售。虽然没有生产许可标志及检测报告,但是从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来看,没有许可。只是行政违法,并非是犯罪行为。该肉也有动检合格证,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故对该部分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H某的辩护人关于销售23号肉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予以采信。判决被告人H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包头律师咨询网刘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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