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公诉刑诉[2014] 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包头市东河区飞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王某、刘某先后六次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本网律师刘利律师受包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目前,该案已经起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律师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