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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律师:三被告人涉嫌组织、协助卖淫被提起公诉

2022-10-01 20:43 次阅读

案例来源: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昆检一部刑诉〔2020〕Z435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经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男友)商议后,由梁某某招募多名卖淫女在包头市昆区**公寓租赁房屋进行卖淫活动。由梁某某统一收取嫖资,再由梁某某向介绍卖淫的出租车司机冯某某、秦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先行支付好处费,剩余费用由梁某某与卖淫女平分,房屋租赁费用由梁某某支付。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实施向被告人张某甲(**公寓负责人)以日租方式租赁房间、在卖淫地点楼下放风、清点嫖娼人员人数、计账、引导嫖娼人员上楼、为卖淫女运送安全套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非法获利由梁某某、李某某共同消费。

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包头市昆区**公寓负责人,明知梁某某等人在其公寓内从事卖淫活动,仍提供卖淫场所,违法所得共计2.5万余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管理和控制等手段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梁某某组织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她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均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并处罚金;对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9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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