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女子伙同情人拜年途中将丈夫推下悬崖杀夫骗保,情人已被执行死刑

2022-10-01 20:43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黄自来,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高中文化,宣恩县×××乡××站原职工,住宣恩县×××乡×××村×组××号。2018年3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自来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2月6日以(2018)鄂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自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黄自来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0月30日以(2019)鄂刑终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被告人黄自来与燕小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欲各自离婚后结婚,但燕小琴的丈夫兰某甲(被害人,殁年36岁)不同意与燕小琴离婚。2017年1月18日,燕小琴为兰某甲购买了投保人与受益人均为燕小琴的保险,并将此事告知黄自来,黄自来提议杀害兰某甲伪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赔偿金,燕小琴表示同意。黄自来选定湖北省宣恩县×××乡××村×××为作案地点,燕小琴提议春节期间给亲戚拜年途经此地时动手。黄自来与燕小琴驾车到×××实地查看现场,并商定由燕小琴在车内用黄自来准备的一块石头砸晕兰某甲,二人再将兰某甲和车子推下悬崖,制造发生交通事故的假象。2018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二),黄自来在宣恩县城购买一把剪刀。18日,兰某甲驾车与燕小琴到多名亲戚家拜年,燕小琴按计划将当天的行踪发短信告知黄自来。当日18时许,黄自来携带剪刀、手电筒等驾驶摩托车到达×××,按计划在路中摆放四块石头。当日19时许,兰某甲驾车经过此处被路中摆放的石头拦停,遂下车移石。兰某甲上车后,燕小琴即持石头砸兰某甲头部,但未砸中。黄自来见状打开车门持剪刀多次捅刺兰某甲上身及腿部,燕小琴抓住兰某甲的衣领阻止兰某甲反抗。兰某甲受伤从车内逃脱出来,黄自来持剪刀追赶,致使兰某甲跌下公路外坎悬崖。黄自来见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剪刀、手电筒、作案所穿衣物等丢弃。燕小琴则将车内行车记录仪丢至公路外悬崖,趴在公路边假装受伤。次日5时许,兰某甲尸体在公路外坎悬崖下找到,兰某甲因大量失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刀及被告人黄自来、同案被告人燕小琴作案时所穿衣服等物证,调取的手机通话清单、酒店开房信息、保险投保单等书证,证人兰某乙、彭某某、燕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扣押的剪刀上和燕小琴外衣右衣袖上检出被害人兰某甲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路监控视频及同案被告人燕小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自来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自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自来与同案被告人燕小琴为达到卑劣目的,经预谋后实施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黄自来在共同犯罪中提出杀人犯意、确定杀人地点、准备杀人工具、实施杀人行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刑终14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自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广海

审判员  张若瑶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 佩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