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指派张万军、牛春雁律师作为H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H某并查阅卷宗,详细了解了本案事实,综合全部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再次发表如下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贵院依法对H某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从侦查机关立案,到贵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历经近两年的时间,综合目前所有证据材料即报案人陈述及证言体系等,并不能得出报案人K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滋扰、辱骂、威胁、非法拘禁的结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如下:
一、H某向K某、韩某出借本金并收取利息的行为系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且以上借款纠纷已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及包头市中院审理结案
(一)H某向K某借款不存在“砍头息”,未支付5万元系因双方约定了车辆买卖(担保)而实际未发生
(二)K某向H某约定以及支付的利息,双方在民事诉讼中进行核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H某不存在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二、从本案定性来看,H某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
(一)H某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H某等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综合本案整体证据来看,K某陈述袛某证言应当排除
(一)关于K某陈述
1.扫黑除恶背景下的不当利益驱动是K某报案的深层原因
2.K某的陈述明显不符合记忆规律
3.K某的陈述体现出其会因躲债而自愿在债权人处
(二)袛某证言应当排除
1.袛某与K某关系密切
2.袛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具体到证据细节来看,起诉意见书指控H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每一起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K某陈述不但自身也存在诸多细节自相矛盾之处,并且无法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2.袛某证言明显虚假,不应当被采信
(1)袛某关于该起具体时间问题陈述前后不一
(2)袛某是否一直陪K某陈述前后不一
(3)持续时间陈述与K某陈述完全不一致
(4)其如何知道的证言与K某陈述相互矛盾
3.其他证人证言无法证实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1)杨某没有见到K某被非法拘禁至青山区保利小区附近底店的事,系传闻证据
(2)韩某一直不知道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
(3)张某的证言不能证明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4)王某的证言不能证明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
(二)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K某证言自身也存在诸多细节自相矛盾之处
其一,何时去某公司自相矛盾
其二 ,如何去某公司自相矛盾
2.袛某证言应属虚假证据
(1)关于该起具体时间问题
(2)袛某是否陪同
(3)持续时间
3.其他证人证言无法证实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1)张某的证言不能证明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
4.关于是否向韩某催收以及具体过程的证据相互矛盾
首先,韩某的证言真实性存疑
其次,K某关于接送韩某的时间、地点陈述与韩某的明显矛盾
同时,行长石某否认H某等人具有扰乱秩序的行为
(三)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K某证言自身也存在诸多细节自相矛盾之处
其一,具体时间始点
2.袛某证言具有虚假性
(1)关于该起具体时间问题
(2)袛某是否知情
3.其他证人证言无法证实K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1)杨某没有见到K某被非法拘禁至少先路速八酒店K某办公室的事
(四)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第四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K某陈述与证人杨某、贾某的证言相互矛盾
2.K某称在此期间被打的过程及细节与杨某证言不一致
3.贾某2022年7月22日证言对此事实加以否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无论是报案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均无法证实报案人K某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滋扰、辱骂、威胁、非法拘禁的行为,同时结合侦查单位2024年1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多位证人经多次联系拒不作证,进一步证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贵院依法对H某等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24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