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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法电〔2022〕12号 江苏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2022-02-24 21:58 次阅读

(苏高法电〔2022〕12号  2022年1月6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江苏统计年鉴(2021)》发布的2020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2年1月7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南京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51811元以下(含51811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1811元但在20724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特此通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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