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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中法〔2021〕36号:关于印发《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3-11 23:00 次阅读

宁中法〔2021〕36号

 

关于印发《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部门、各派驻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示范城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制定了《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划和省然资局
2021年3月9日
 
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省、市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办理中资产处置配套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办理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人身份的确认

管理人具有调查、管理和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责。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依法做好各项履职行为。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设立办理涉破产案件的专门窗口。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管理人有权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原始资料。

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含债务人的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企业对外投资公司等利害关系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或者查询债务人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对管理人提出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管理人申请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管理人经查询发现债务人企业的不动产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保全单位。

三、不动产过户办理

债务人不动产经网拍出售的,管理人和买受人可凭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债务人不动产经变价出售的,管理人和买受人可凭变卖协议(如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能转移过户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因债务人拒不移交或因遗失等原因未移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办理证书遗失声明,待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满后,即可依法办理转移过户。

四、不动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的不动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原保全措施系受理破产法院办理的,由受理破产法院办理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查封登记。

债务人的不动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法院应协调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注销

债务人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管理人应积极协调抵押权人配合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可委托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由受理破产法院出具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债务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注销。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登记的注销提出异议的,由管理人给予解释。

六、沟通会商协调机制

市法院与市规划资源局就企业破产行政协调事务建立通报研判、沟通会商机制,定期会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市法院的对接责任部门为南京破产法庭;市规划资源局的对接责任部门为法规处。各责任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中的受理破产法院包括市法院及其所辖的各基层人民法院。

本意见除适用于破产程序外,亦适用于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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