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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2022-02-07 21:32 次阅读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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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1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2021年8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利用其**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分厂**班班长的职务便利,在接收废旧端部底架的过程中,伙同张某某指使多名司机多次将废旧端部底架直接运至**废品收购站变卖,共获利22.59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经公司估算,被变卖的废旧端部底架价值约17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价值12万余元的赃物被追回发还,徐某某等人赔偿公司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徐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68448.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该认罪认罚,具有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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