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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被告人李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12-14 17:51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刑诉〔2021〕465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单元****号,2021年9月7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5日6时4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 驾驶“中联”牌蒙B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宋昭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宋昭公路110KV河钢线12号电杆北13米处时,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与驾驶“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尚某某的车后座靠背发生碰撞,致尚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交警支队河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 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 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全国户籍库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 在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书证尚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

4、书证李某某 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 驾驶证、行驶证状态及车辆保险等情况。

5、书证包钢医院住院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实被害人尚某某住院抢救及死亡原因等事实。

6、书证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 、中华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事实。

7、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从医院将配合抢救的被告人李某某 带回调查的事实。

8、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 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

10、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本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勘验检查情况。

11、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失而死亡的事实。

12、理化检验报告、毒品现场检测报告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 毒品检测为阴性、血中未检出乙醇的事实。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 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14、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及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及经过。

1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及李某某 在发生事故后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的事实。

16、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 认罪认罚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 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 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大街**号街坊**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3848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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