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刑诉〔2021〕46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昆区**大街**街坊**栋**单元**楼中户,2021年10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21日9时50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起亚”牌蒙B6****号小型轿车沿民族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燕京路(啤酒厂厂前路)交叉路口南50米许处右北向东左转弯进入停车场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民族西路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一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昆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书证全国户籍库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3、书证王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
4、书证冯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证、行驶证的状态情况。
5、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情况。
6、书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事实。
7、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从事故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某带回调查的事实。
8、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
10、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证实本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勘验检查情况。
11、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为失血休克而死亡的事实。
12、理化检验报告、毒品现场检测报告等,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毒品检测为阴性、血中未检出乙醇的事实。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1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及冯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的事实。
1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昆区**大街**街坊**栋**单元**楼中户,联系方式:155983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