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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医物证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司鉴[2020]2号)

2021-12-10 21:42 次阅读

(2020年11月25日 豫司鉴[2020]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严格对被鉴定人的身份核验,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亲子鉴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内提取检材。亲子鉴定执业活动应在鉴定机构内开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个人或其他组织代理、承接案源,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接案点、代办点、采样点等。

二、坚持司法鉴定人亲历性原则,当事人因伤残、人身受限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当事人需要提供伤残或人身受限证明,并在委托书上注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检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法医物证鉴定类别的鉴定人。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时应向当事人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与其共同拍照(彩色照片),检材提取应全程录像。提取检材的图片、录像资料应存档,并上传至“河南司法鉴定管理平台”。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保管和使用检材,鉴定机构不得接受被鉴定人通过邮寄、快递或自行送检等方式提供的检材。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四、被鉴定人自行委托亲子鉴定的,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鉴定时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系本人,如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被鉴定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被鉴定人需拍摄带有鉴定机构名称(标识或logo)内容的个人信息介绍视频。拍摄的视频,要求被鉴定人面部不得有遮挡,有承诺信息真实的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表述上述内容的,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述,将视频刻录成光盘存入鉴定档案。

六、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提取检材时,应当按规范要求填写采样单。采样单需写明委托人姓名、采样日期、样本类型、被鉴定人姓名、性别、称谓、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被鉴定人在采样单上留下手拇指或食指指纹(婴儿可留脚拇指印),并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采样单需由鉴定人签名,并经鉴定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存入鉴定档案。鉴定机构对提取的检材负有审核义务,如与被鉴定人恶意串通调换检材、未尽到审查义务或因疏于内部管理导致发生其他违规操作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对被鉴定人身份核验及提取检材的照片、视频资料(截图)应作为鉴定意见书附件,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体现。上述材料均应存入鉴定档案。

八、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存档案卷签名必须是鉴定人手书签字,杜绝签名电脑套打、电子签章或盖章。

九、鉴定机构需按照有关要求,对提取的鉴定检材长期保存。

十、鉴定机构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必须录入“河南司法鉴定管理平台”系统,通过该平台统一打印带二维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十一、严格落实上报制度,“河南司法鉴定管理平台”启用后半年内,每月10日前仍需向属地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上报上月份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报告统计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每月15日前上报至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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