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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的通知

2017-08-23 22:16 次阅读

各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浙鉴协〔2015〕15号,以下简称《规范》)已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鉴于原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09〕7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1〕6号)、《关于印发〈嗅觉障碍伤残评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司办〔2012〕21号)、《关于明确骨折致功能障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司函〔2009〕161号)等5个文件有些内容规定与现行鉴定标准规范已不相适应,同时有些内容规定已被《规范》吸收。经研究,上述5个文件于2016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另外,2015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废止<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等5个文件的通知》(浙司办〔2015〕113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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