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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痕迹鉴定执业事项的通知

2017-08-23 22:20 次阅读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痕迹鉴定在审判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浙司〔2014〕69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施行对外委托机构平台的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14〕12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痕迹鉴定业务类别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痕迹鉴定执业类别。痕迹鉴定是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相关规定,痕迹鉴定属于物证类鉴定范围,最常见的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枪弹痕迹鉴定等。

  二、要在行政许可执业范围内开展痕迹鉴定活动。2005年以来,我厅开展的痕迹鉴定项目审核登记主要是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3项。枪弹痕迹鉴定虽然属于痕迹鉴定范围,但该类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自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没有开展此项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如要开展枪弹痕迹鉴定等项目,应按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增加业务类别,省厅将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鉴定能力、人员资格等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

  三、要认真做好痕迹鉴定类别信息填写工作。从事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进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时,要客观评估本机构的鉴定能力和条件,做好相关鉴定事项的填写工作。对在信息平台上所选择的鉴定专业类别,必须有实际鉴定能力;不得超业务范围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否则将承担违规责任。

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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