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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律师介入的H某涉嫌合同诈骗1500万一案 检察院最终不起诉

2021-12-06 21:34 次阅读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刑不诉〔2021]73号

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06年8月份,H某将自己的鄂托克旗某耐火粘土矿其中的 15693 平米( 约 23.5亩)承包给U某,承包费每亩12万元,承包费共计约280余万元,U某承包后,陆续给H某支付了184万元,但在开采过程中因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对非煤矿产进行整顿致U某承包的粘土矿停产,所以剩余承包费就一直未支付。2010年春季U某和H某发现他们的某耐火粘土矿有人在施工剥离土方,了解情况后得知是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立项鄂托克旗某工业废渣填埋场,其中鄂托克旗某耐火粘土矿被包含在废渣填埋场内,后H某与U某就找当时的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局长W某,W某说这是政府项目,得找政府领导,后H某就又找了当时鄂托克T某,T某询问了相关工作人员后,让H某先回去,他让相关人员找他们协商解决,后鄂托克旗某工业废渣填埋场法人刘某让H某和U某将他已经投资的一千多万元给了他,废渣填埋场的建设工程由H某和U某做,后U某与刘某签订了《鄂托克旗某工业废渣填埋场合作协议书》,由U某付给刘某1500万元,废渣填埋场的建设工程由U某做。U某签订了废渣填埋场建设工程协议后,与杨某等人合伙做此工程,但H某认为废渣填埋场占用了他的鄂托克旗某耐火粘士矿,应该给他股权转让费,最终于2010年9月份与U某签订了鄂托克旗某耐火粘土矿《矿产股份转让合同》,总转让费为1684万元,其中包括2006年U某承包 23.5亩时已经支付的 184万元承包费,在U某、杨某等人的整个施工过程中共给H某支付了股份转让费1380万元。废渣填埋场建设过程中有一些煤炭等边角资源,所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10)13号会议纪要规定:“由国资局牵头,国土、煤炭、安监、监察部门配合,组织开采工业废渣填埋场的煤炭资源,并组织销售,销售利润由旗政府统筹安排...”由于H某的鄂托克旗某耐火粘土矿于2007年3月份已经被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停,而且其采矿许可证也于2008年到期,所以H某在所有证照都过期的情况下与U某签订合同,向U某、杨某等人索要钱财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H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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