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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关于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经济犯罪在定罪前不予强制羁押的提案

2021-02-03 23:09 次阅读

您提出的《关于对民营企业家涉嫌经济犯罪在定罪前不予强制羁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的建议,您提出要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同时杜绝新的涉产权冤案再发生,以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您的建议对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甄别和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工作,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表明党和国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坚决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201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民营企业家座谈会,2020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举行座谈会,周强院长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更好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司法文件,为全国法院依法处理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政策遵循。

二、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

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启动再审三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现已全部审结,或全部改判无罪,或部分改判无罪,或当事人撤诉。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予以充分肯定。同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相继纠正了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上述案件的再审和改判,明确传递了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增强了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的信心。

三、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批共13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还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典型案例、刑民交叉案件典型案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赔偿等方面的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并向社会持续释放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强烈信号。不少高级法院也发布了辖区法院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效果良好。

四、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益。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全国“两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一如既往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完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各项工作机制,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慎用强制措施,并对没有羁押必要或者超期羁押的被告人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积极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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