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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律师咨询:最高院驳回强奸、敲诈勒索刑事通知书

2020-11-18 18:31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刑申661号

刘某:

你因强奸、敲诈勒索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1901号刑事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申字第57号驳回申诉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申字第9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具体理由是:1.你没有强奸被害人左某的主观意图和行为。2.公安机关实施了“钓鱼执法”。3.本案存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情形。4.你没有敲诈勒索被害人曾某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唯一的证据电话录音被剪辑,不能采信。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改判你无罪。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你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有你威胁被害人左某、联系见面的手机通话清单、手机短信息、QQ聊天记录截图以及酒店开房入住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邓某、张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左某、曾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声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抓获你时从你手机内提取的被害人左某的裸照、视频以及你与被害人曾某的通话录音音频等证据证实。你对发短信威胁左某的事实予以供认,且在侦查阶段和原审庭审时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出具悔过书。足以认定。

关于你提出的具体申诉理由,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1.关于你提出没有强奸被害人左某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申诉理由。经查,2007年3月,你与左某相识后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你二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你还拍摄左某多张裸照及数段性交视频保存于手机内。2009年5月,左某向你提出终止两性关系并要求返还裸照和性交视频,你予以拒绝,并以散布裸照相威胁,要求左某再与你发生九次性关系。2010年10月12日下午,你与左某约定在广东省深圳市平湖大地酒店见面解决裸照问题,期间,你企图与左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左某拒绝,后左某反抗并大声哭泣,你被在门外跟踪蹲守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你在左某明确提出终止交往后仍多次进行纠缠,并以散布裸照相威胁,要求左某与你见面,见面时你违背左某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欲强行同左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公安人员及时制止而未得逞,故原审认定你具有强奸左某的主观意图,并实施了强奸(未遂)行为正确。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你提出公安机关实施了“钓鱼执法”的申诉理由。经查,2009年6月24日,被害人左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你强奸,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5日立案侦查。2010年10月11日,左某再次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你向她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2010年10月12日14时与你见面,否则你就把她的裸照散发出去,她担心见面后再次被你强奸,因此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并称待你告诉她见面地点后告知公安人员。同时,根据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左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通话录音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左某提出与你终止关系后,你以散布裸照相威胁,要求左某再与你发生九次性关系,案发前一天,左某因担心与你见面后被你强奸,故报案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综上,你的强奸犯意早在威胁左某继续与你发生性关系时就已形成,公安机关根据左某的报案实施的跟踪抓捕行为,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而制订实施的侦查措施,该侦查措施不会引发你的强奸犯意,亦不存在你所称的“钓鱼执法”问题。你所提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3.关于你提出本案存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的入所体检记录显示后背有瘀青和抓痕,但被害人左某陈述称,她被你强奸时曾进行反抗,用手抓、掐过你的背部,故此节能够得到合理解释。在案也无其他证据显示存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情形。此外,本案认定你具有强奸左某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口供并非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你以此为由作无罪申诉,理据不足。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你提出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唯一的证据电话录音被剪辑,不能采信的申诉理由。经查,电话录音客观反映了你与被害人曾某之间的通话情况,且得到曾某的陈述和你在侦查阶段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等证据的印证,足以采信。曾某系被害人左某的丈夫,你将左某的裸照发给曾某,并与曾某谈及裸照价格,后因被曾某识破而未得逞,故原审认定你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并无不当。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故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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