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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11-19 18:30 次阅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赣刑终314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赣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刘某,听取其辩护人林文明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7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为逃避债务,将过量安眠药注入饮料瓶,诱使被害人刘某1喝下,致被害人昏迷后又挖土坑掩埋,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后害怕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又抛尸于河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把原借款的十三万元归还,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原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

1.对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刘某主观上知道其行为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2.特对本案提出以下从轻处罚的意见:①上诉人原本没有杀人故意,只是想用软暴力控制受害人后与其商谈延期偿还高利贷借款一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②受害人用威胁的方法限时逼债,有一定的过错;③刘某是一名退伍军人,有正常工作,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④刘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⑤刘某及其家人大大超过正常赔偿数额赔偿了被害方,一方面说明刘某用实际行动真心悔罪,另一方面被害方得到赔偿,大大降低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⑥被害方家属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刘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判处刘某死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刘某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份,上诉人刘某赌博输了钱,陆续从被害人刘某1处借钱,到案发时尚欠本息约十三万元,期间刘某1多次催促刘某还钱。同年12月25日13时许,刘某1打电话催刘某当日16时必须还钱,否则就到刘某家中索要。刘某害怕刘某1去家里,便到上饶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开了二十粒安眠药,想用安眠药先把刘某1放倒、绑起来让其缓几天。除掉在地上的几粒外,刘某将剩余约十五粒安眠药用办公室的消防斧碾成粉末,拿了隔壁科室注射器,将碾压成粉末的安眠药装入注射器再混合注入事先在医院门口小卖部买的塑料瓶装饮料中,再将饮料瓶放在其赣E×××**轿车的中控手刹位置。15时50分许,刘某驾车到信州区豆芽巷气象局附近接了刘某1,谎称要到沙溪丈母娘家拿钱,载着刘某1从刘家坞往广丰路口方向行驶,几分钟后,刘某1将注有安眠药的饮料喝完。约半小时后,刘某1便处于昏睡状态。刘某继续驾车向沙溪镇方向行驶。17时许,刘某发现刘某1嘴唇黑紫,遂开车到沙溪镇东风村大塘水库边茶树林,用车上的工兵铲挖了一个坑,将刘某1掩埋。同月28日19时许,刘某得知刘某1身上带有定位器,即于20时许从家中驾车来到埋尸地,将刘某1尸体挖出、放到轿车的后备箱中,于29日凌晨来到上饶县湖州尾大桥中间位置,将刘某1尸体、工兵铲等作案工具抛入河中。当日傍晚,侦查人员在上饶县茶亭工业园区一饭店内抓获刘某。2018年1月27日19时许,经群众举报,在上饶县湖州尾大桥附近河段打捞出一具男尸。经鉴定:该男尸为被害人刘某1;刘某1系泥沙阻塞气道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公安分局出具《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刘某于2017年12月29日傍晚被抓获归案。

2.上饶市人民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门诊收费票据,证实刘某于2017年12月25日在上饶市人民医院开了二十片氯硝西泮片。

3.酒店账单,证实刘某于2017年12月29日凌晨3点在尚客优酒店三清山大道店开房。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作案车辆是黑色大众速腾汽车,车牌号为赣E×××**。

5.提取笔录,证实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于2017年12月29日16时许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潘某、刘某1之子刘某3的血样进行了提取,并送检备案。

6.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附视频,证实刘某于2017年12月30日9时05分至11时24分指认掩埋被害人的土坑、抛尸的上饶县湖州尾大桥中段、抛弃作案时所穿衣裤的垃圾桶、清洗作案车辆的汽车美容中心。

7.辨认笔录,证实刘某依法在照片组中辨认出4号男子刘某1即为其在笔录至所说“刘丰”。

8.上饶市公安局江西上饶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月27日17时许接警,有群众在大禹水电公司信江河大坝下发现一具尸体。经现场勘查,发现水中漂浮一具男尸,已高度腐败。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附现场照片,证实:①民警于2017年12月29日18时20分至21时48分对刘某所开的赣E×××**黑色大众速腾汽车进行勘验,并在车后备箱提取了一个折叠铲外包装壳;②民警于2017年12月30日9时45分至11时38分对掩埋尸体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在土坑内提取了两根毛发;③民警于2018年1月27日17时43分至19时26分对浮尸的关联现场进行了勘查,随身物品只有一串钥匙。

10.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饶)公(司)鉴(物)字[2018]204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及关于[2018]2047号鉴定文书的情况说明,证实:①标记有“毛发”的检材2份检出的DNA分型与标记有“肋软骨”检材检出的DNA分型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64×1024;②送检“肋软骨”检材来源一男性个体,检材所属个体与送检“潘某血样”所属个体是送检“刘某3血样”所属个体生物学父母亲的亲权指数为7.84×1010。

11.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饶信公(物)鉴(法)字[2018]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附鉴定资质及鉴定人证书,证实刘某1系泥沙阻塞气道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12.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饶)公(司)鉴(化)字[2018]35号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刘某1胃内容物检出氯硝安定成分,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地西泮、艾司唑仑、三唑仑成分。

13.情况说明,证实信州公安分局于2018年1月25日将在作案现场埋尸土坑内提取两根毛发送至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鉴定。

14.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饶市信州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押解刘某至涉案地点,均未收集和提取涉案的消防斧、注射器、工兵铲、“味动力”奶饮料瓶等工具及物品。

15.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25日下午,我听刘某1说他朋友刘某要还一笔钱给他。当天下午16点50分左右我等刘某1接儿子放学的,一直联系不上他,手机关机。我想到儿子的一个带定位功能的儿童手表在他身上,就打儿童手表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第二天我查看儿童手表的定位,发现位置是在沙溪镇童家,我赶到定位的位置去找没找到。26日下午13时左右定位更新为沙溪郑家,我赶过去仍没找到,14时左右我便向水南派出所报案了,17时左右又显示定位为童家,我便联系公安人员一块去寻找,仍没没找着,但在公安监控中心看到在25日16点左右,刘某1在气象局附近上了一辆黑色赣E×××**轿车,沿豆芽巷方向往广丰路口方向开,刘某同事辨认出黑色轿车就是刘某的车子。27日下午我当面问刘某是否还钱给刘某1、刘某1去哪里了,刘某说25日16点左右在快活山庄附近把钱还给刘某1,刘某1下车去哪里了他不知道。

1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上饶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我曾经帮刘某开过氯硝西泮片。刘某父亲是医院退休职工,开这药已经开了五六年了,近两年都是刘某帮他开的,一般开二十片氯硝西泮给刘某。

17.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上饶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医生。2017年12月25日下午,医院保卫科的刘某找我说因失眠需要开点失眠药,他原本是找王主任开的,但王主任有好多病号,所以找我说是王主任让他过来开药的,我给开了二十片氯硝西泮片给他。

1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刘某是医院保卫科同事,与刘某1是隔壁邻居,刘某与刘某1以前就互相认识。我看过二三次刘某1带着钱到医院保卫科将钱给刘某,刘某打了欠条。刘某有过一两次让我向刘某1求情,让刘某1缓一缓催他还钱。

1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的父亲,我朋友“矮子”找我问刘某有没有绑走刘某1,并说了刘某1身上有定位器的事。2017年12月28日晚上20点左右,刘某从家中出去说带一个朋友去医院看病,之后就一直没回家,电话也打不通。我一个月会让刘某帮我开一次开眠药,每次开二十片左右。

2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我的外号叫“矮子”,和刘某1是同学,刘某是我朋友林某的儿子。因刘某1的老婆告诉我2017年12月25日刘某约刘某1还钱,后一直没回来。我就去林某家问刘某有没有绑走刘某1,还说了刘某1身上有定位器的事。我所知道刘某12017年是在放高利贷,刘某要还十三万元钱给刘某1。

21.上诉人刘某供述附同步录音录像,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我因赌博输钱多次从刘某1处借钱,到案发时尚欠本金八万多,本息共计约十三万元,刘某1多次催促我还钱。2017年12月25日13时左右刘某1再次催促我还钱,还说最晚等到16点,否则就去我家里闹。考虑到父母身体不好,老人家又好面子,我便想到单位开安眠药把刘某1放倒,将他绑起来缓几天。我到急诊科开了二十粒安眠药,除了掉在地上的几粒,我将剩余约十五粒安眠药用办公室消防斧碾成粉末,接着到隔壁科室拿了注射器,到医院门口小卖部买了两瓶像“味动力”样的奶饮料,自己喝了一瓶。我将碾压成粉末的安眠药装入注射器,再用注射器从奶饮料的瓶口吸饮料,等了二十分钟,安眠药差不多稀释了,就注入奶饮料瓶中,注射器被我扔在办公室门口的垃圾桶里。我将饮料瓶伪装成没开过一样,放在了我车牌为赣E×××**黑色速腾轿车的中控手刹位置。当日下午15时50分许,我开车来到信州区豆芽巷气象局附近接了刘某1,谎称要到沙溪丈母娘家拿钱,带着刘某1从刘家坞往广丰路口方向行驶。几分钟后,刘某1问车上的饮料可以喝吗,我说可以。刘某1将注有安眠药的饮料喝完,将饮料瓶随手扔到车外。约半小时后,刘某1睡着了,我继续沙溪镇方向行驶。17时许,我发现刘某1嘴唇黑紫,感觉下药下猛了,人没用了,我就开车到沙溪镇东风村大塘水库边茶树林,将刘某1上衣内口袋里五张共计十三万的欠条及手机拿出,用车上的工兵铲挖了一个坑,将刘某1掩埋,后把刘某1的手机扔到医院前面的信江河里。12月28日19时许,我得知刘某1身上带有定位器,害怕尸体被人发现,便于当日20时许从家中驾驶赣E×××**轿车来到埋尸地,将刘某1尸体挖出并装到汽车的后备箱。23时许我来到上饶县湖州尾大桥中间位置,将刘某1尸体、工兵铲等作案工具抛入河中,随后将衣服换下,在带湖路的尚客优酒店开房住了一晚,29日早上8点多在尚客优酒店旁将车洗干净,然后开车将作案时的衣物扔到上饶晶科附近路边的垃圾桶里,当晚被公安人员抓获。

22.监控视频,证实刘某驾驶赣E×××**黑色大众速腾汽车在2017年12月25日至29日的行车轨迹。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为逃避债务,有预谋地将过量的安眠药注入饮料瓶,诱使被害人刘某1喝下。在被害人昏迷后又挖坑掩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抛尸于河中,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鉴于上诉人刘某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其亲属竭力凑款赔偿被害方,包括原借款十三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真诚谅解故对刘某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刘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刘某的量刑过重,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上诉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云

审判员  夏晓媛

审判员  池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伟鹏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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