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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某强奸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2025-03-28 18:11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79号

王云某:

你因强奸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巴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刑监字第4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乔某娥、吴某军、王某、王某巧、文某玲、刘某偏、唐某花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临河区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你本人对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供认不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你所提“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害人乔某某案发后及时报案并陈述当场反抗致你口腔内损伤,与医院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检查笔录印证一致,而你对损伤的形成却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你母亲证明被害人邱某说你要欺负她,经你父母劝说,被害人才没有当场报案。根据上述事实,你提出“被害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申诉理由,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犯罪事实。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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