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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2016-09-17 21:49 次阅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10号)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在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生的诉讼案件,为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项重点任务,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与服务,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增强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着眼我国经济发展全局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战略部署。全省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找准保障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应对,精准发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化解供给过剩、培育供给优势、降低供给成本、补强供给短板、防控供给风险,为实现我省构建配置有效、转型有序、竞争有力的供给体系,实现供需两侧在更高水平上的对接,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提升社会生产力整体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保障服务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化解供给过剩

做好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准确把握立案登记制相关规定及破产案件受理法定标准,依法受理破产案件。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积极运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方式,使有市场潜力、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救治重返市场。对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加快破产清算,促使其及时退出市场。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依法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实现债务整体化解。推动建立政府与法院间“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健全破产案件社会稳定评估机制,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工资、国家税收、优先受偿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确保社会稳定。完善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在长沙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妥善化解房地产库存清理中的矛盾纠纷。在房地产案件审判中,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与合理分担市场交易风险,维护合同效力和诚信交易。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停工、欠薪、欠贷和企业主逃债等引发的诉讼,积极协调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实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联动化解,形成矛盾化解合力。

三、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促进培育供给优势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比例协调、分类施策”的司法政策,依法及时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制裁侵权违约、保护创新权益、促进有序竞争。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的“三合一”工作。探索建立公布恶意侵权人名单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和诉前禁令制度,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创新型湖南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公正审理、执行涉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及时化解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经营中的各类纠纷。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实际,审慎适用财产保全和执行强制措施。对被诉、被执行的企业能够采用“活查封”的尽量采用“活查封”,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当影响。围绕我省对接“一带一路”和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战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平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我省利用外资环境。

四、保障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降低供给成本

助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审理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维护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对市场释放的利好效应。依法审理与重大生态工程修复、产业优化布局有关的不动产征收、拆迁、改建等行政案件,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通过联席会议、司法建议、调研座谈等形式,分析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管理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职能部门,促进提高行政效能。

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行使劳动管理权并重,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健全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联席会议、审裁例会等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裁后再诉,减轻企业和劳动者的诉累。加大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有针对性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惩处恶意欠薪、抗拒执行等行为。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惩处。

五、保障服务改善民生,促进补强供给短板

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水平。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助推“两型”社会和绿色湖南建设。依法惩治污染环境、乱砍滥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加强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农村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和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实现生态修复目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探索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进设立湘江流域和环洞庭湖专门环境法庭。

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涉民生案件审判工作,高度关注教育、就业、分配、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群众的司法诉求,妥善化解相关纠纷,推进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依法保障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顺利推进,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农业人口转移、集体土地征收、城镇棚户区改造与建设等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贯彻落实《关于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湘高法发〔201513号)规定,依法审理执行涉扶贫开发工作的各类案件,保障精准扶贫战略实施。

六、保障服务经济金融安全,促进防控供给风险

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市场化流动,缓解公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中合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既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又切实维护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本金的审核力度,依法制裁虚假借贷逃避债务和高利贷违法行为。

依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妥善审理因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案件,发现可能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的,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沟通,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加强对金融创新行为的分析研判,依法审理投资理财、财富管理、场外配资、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网络期货等风险高发领域的新类型案件。加强对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案件审理工作,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发挥信用惩戒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对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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