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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网律师所代理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功获赔27万余元

2016-09-14 23:50 次阅读

本案基本案情:2010年6月18日17时15分左右,被告易某驾驶车辆所有人系被告舒某的蒙BDZ656号小轿车,行驶至青山区民主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50米时,与原告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看,造成原告受伤。

2011年6月30日,包头市青山区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易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人的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在强制保险,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内蒙古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两份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内。

本案审理结果:2011年6月2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民初三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20500元,被告易某一次性赔偿原告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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