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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张万军律师代理的青山区马某涉嫌强奸、强迫他人吸毒案近日开庭

2016-10-06 20:59 次阅读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包青检刑诉[2013]88号指控: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系呼和浩特市某美容美发院业务经理。20121130马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区抓获,20121 21因涉嫌强奸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1 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强奸罪、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13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犯罪事实

201211231 0点左右,被告人马某以给被害人刘某看病为由,将刘某骗至包头市青山区某宾馆房间内,违背刘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三次性关系,并拍摄了视频,后部分视频被马某删除,次日早上5点左右马某才送刘某离开宾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辨认笔录; 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及无前科证明;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马某的身份证明;  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 

201111231 0时许到次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强奸刘某过程中,马某自己吸食毒品,并以拍摄其裸照发到学校网站为由强迫刘某吸食毒品,马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6,及相关吸毒用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 2、鉴定结论:(包)公(刑)鉴(理化)字[2012]20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3、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马某强迫被害人刘某吸食毒品时所用的冰壶照片;马某与刘某尿检报告;  4、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及辩解。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多次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犯有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包头律师网受本案被害人刘某的委托,参与该案的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代理。关于案件进展情况,请继续关注包头律师咨询网。

近日本案已判决,被告人马某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强奸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包头律师咨询网20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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