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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局投注式网络赌博犯罪的裁判规则梳理

2020-05-23 22:30 次阅读

1.按照一人多局投注数额认定赌资数额——罗某、何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案号:(2019)川0106刑初29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辩护意见:侦查机关未提取投注记录明细,也未对累计投注金额进行鉴定。投注金额与赌资数额并不等同,同一赌资因多次投注进行累计,认定赌资时应以实际赌资为准。


裁判理由: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根据现场查获的用于投注的电脑截图照片显示该投注点从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3日的下注金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2.按照一人多局赢取数额认定赌资数额——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案号:(2019)浙06刑终590号


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意见:一笔资金多次投注,以流水资金数额认定赌资错误;资金流水中有刷单流水;应以现场没收到的赌资为据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金额应认定为赌资数额,当场查获的款物不能准确反映长期赌场的犯罪金额,原判以赢取玩家资金的流水为据认定赌资金额已作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


3.采用网络赌博中行为人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华某某、候某某开设赌场案


案号:(2014)松刑初字第2055号、(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06号、(2016)沪刑再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意见:对于“赌资数额”的计算,《意见》中并没有给出网络赌博中重复下注的数额是否可以累计的明确规定。


裁判理由:关于本案中赌资数额的认定,是指用于或者可能用于赌博的资金或物品,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或者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网络赌博中,由于具体赌博行为与资金最终结算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延滞,故原则上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认定赌资。但是在“百家乐”这种较短时间内可以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中,其网络系统中所显示的投注金额是每一局投注滚动累计而成,而输输赢赢之间该金额相对于赌博额度或者最终结算赌资之间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复计算问题,而本案中投注额累计与最终实际输赢额之间巨大差异,更显示其中重复计算问题必然存在,检察机关简单地以投注额累计金额认定赌资数额,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华某某构成情节严重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4.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钱某某开设赌场案


案号:(2018)皖1002刑初304号


审理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辩护意见:案涉赌资存在累计重复计算,交易数据不仅包括进账和出账,且指控赌资数额并未扣除被告人左某日常消费及收入、他人转账等合法性支出和收入部分数额。


裁判理由:涉案赌资已经与被告人多次核对,而且被告人提出的合法来源部分已经得到扣除,其余部分应当认定为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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