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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析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认定

2020-05-10 21:13 次阅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05刑初1899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8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亚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党占荣、徐艳、被害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933日,在本市朝阳区望京悠乐汇C2205号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女,31岁,北京市人)醉酒之际,以强行抚摸被害人朱某乳房及颈部的方式实施猥亵。被告人刘某于20193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刘某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自己虽然跟被害人有身体接触,但自己没有猥亵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的主要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没有强制猥亵的行为,被害人胸部DNA为混合结果不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案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933日,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悠乐汇”C2205号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女,31岁,北京市人)醉酒之际,以强行抚摸被害人朱某乳房及颈部的方式实施猥亵。被告人刘某于20193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

1.被害人朱某陈述证明:20193118时许,刘某约我吃饭,说有很多朋友一起,我同意了。3212时许,刘某把饭店位置发给我。18时许,我到达“蒸汽小镇饭店”,看到只有刘某一个人。我问他其他人呢,他说其他人不来了。他问我吃什么,我看他已经喝了一碗汤,就想喝一碗一样的汤。他说这汤是男人滋补用的,女人不适合。我和刘某说话,王某就过来了,刘某相互介绍了一下。王某给我们安排了另一个位置吃饭,因为王某是这个饭店老板。刘某点菜,从包里拿出一瓶酒,开始劝我喝酒,说是定制酒外面买不到。我们边吃边聊,刘某招呼王某过来一起吃,让王某给我敬酒。王某一边照顾生意,一边过来敬酒。我喝了三杯白酒,一杯60毫升。20时许,我就不省人事了。我醒来就是32时许,听到手机铃声。在我醒之前,隐约有意识,感觉到刘某叫我名字,并感觉到刘某摸我胸部。等我清醒了,看到的是王某,他赤身裸体。我清醒后问王某为什么到房间来,他说只是送饺子来了。他说喜欢我,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跟他说我是处女,不能和他发生关系。我感觉受到侵犯,就拿手机拨打110。王某开始穿衣服。警察问我在哪,我说不清,就问王某。王某说到门口看一下门牌号,就再也没回来。我在房间等警察。我醒来发现身上有很多伤。

当庭陈述:我记得在房间里有人脱我衣服。我外面穿的是棉服,里面穿套头毛衣,里面还有背心,然后才是文胸。我毛衣就是正常圆领。我可以确定就是刘某脱我衣服,我还听见他和我说话,但是我没有反抗能力。我在公安机关说我自己“断片儿”了,是我意识模糊,但我没有失去意识。我完全清醒的时候内衣是解开了,毛衣在胸以上。如果我知道当天只有刘某一个人和我吃饭,我是不会去的。之前被告人和我说过帮他推广,我试图联系过几个明星,我师姐是明星的经纪人,我师姐提醒我刘某公司的产品可能有问题,大明星是不会配合宣传的。

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93218时许,我朋友刘某在我工作的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蒸汽小镇约人吃饭。刘某和一位女士吃饭喝酒。20时许,我和他们一起喝酒。刘某介绍她是做广告推广的,可以给饭店做推广,我们加了微信。刘某和她比较暧昧,在我店里吃饭,两人喝交杯酒、亲吻彼此,互相拥抱。她大概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两杯红酒。过一会,她去洗手间,我看她走路摇摇晃晃感觉已经醉了。刘某怕她摔倒去扶她,还没过去她就摔倒在饭店门口了。刘某将她扶回座位。21时许,她呕吐,刘某扶着她,我给她拿垃圾桶。刘某说送她回家,她说不回去,一直在吐。我说要不开房间让她休息下。我帮她定了悠乐汇C2205房间。我和刘某扶她去房间,她一直吐,我就背着她到了房间。我把她抬到床上,刘某把她的鞋脱了给她盖上被子。我在房间待了5分钟,就回自己店里了。刘某照顾她,我走的时候她衣服都穿着。24时许,刘某找我说手机放在她的包里没拿出来,不知道房间密码。我看刘某也喝多了,就陪他又去房间。我在房间门口等,刘某进房间拿手机出来,用了2分钟时间。我在房间外听见刘某问她清醒不清醒,清醒就送她回去。她说还想休息会。刘某说早上8点派司机接她回去。我们下楼,刘某回家,我回饭店。凌晨1时许,我想她吐了半天肚子里没东西,就把店里的饺子热了,开车去2205房间给她送过去。我敲门,她回了一句。我输入密码进入房间,让他吃点饺子。她让我把饺子放在床头,她躺在床上,下半身盖着被子,上衣穿毛衣露在外面。她说想喝点水,我给她烧水。她接了个电话,说和人谈点事马上就回去了,口气特别清醒。我说你醒了,送你回去。她问我怎么在这个房间、怎么来的,刘某在哪里?我说她喝多了,我给她背到这个房间的。刘某刚回来拿手机,明早派司机来接她。她问我她的裤子在哪里,我就傻了。我不清楚,就在屋子内找她的裤子,但各个角落里都没找到。后来,她说她的裤子在被子里,问我们怎么这样对她。我说怎么对你了?我什么都没做。我进入房间,她下半身一直在被子里,里边的情况我不清楚。然后,她报警了,我就离开。因为很晚了,我要送我父亲回家。我给刘某打电话说她醒了说被人侮辱了、裤子没了。刘某说没有碰她,我也没有碰她。我就接上刘某去派出所配合工作了。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明:2019338时许,民警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悠乐汇”C2205房间进行现场勘查:房间为单人间结构,现场棉签擦拭提取房门外侧门把手拭子、北侧床头柜水杯杯口拭子、橱柜上怡宝牌矿泉水瓶瓶口拭子、厕所垃圾桶内怡宝牌矿泉水瓶瓶口拭子。

现场平面布局及照片的情况。

民警将被害人朱某的阴道擦拭棉签、臀部拭子、右大腿内侧拭子、左大腿内侧拭子、右侧乳房拭子、左侧乳房拭子、颈部拭子、嘴部拭子、血样,刘某血样、王某血样提取后交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

4.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朱某右大腿内侧拭子、右侧乳房拭子、嘴部拭子、厕所垃圾桶内怡宝牌矿泉水瓶瓶口拭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朱某的DNA分型;送检的朱某颈部拭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刘某、朱某的DNA分型;送检的朱某左侧乳房拭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王某、刘某、朱某的DNA分型。

5.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933233分,被害人报警称在望京悠乐汇醒来后发现裤子被脱了,怀疑遭到猥亵。

6.检测报告证明:朱某血液没有检测到氯硝西泮及其它毒物。

7.监控录像证明:2019322227分,朱某与王某、刘某共同进入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悠乐汇C22层;2233分,王某独自坐电梯下楼。201933024分,刘某独自坐电梯下楼;054分,刘某同保安一同到悠乐汇C22层,56分一同离开。201933118分,王某、刘某一同进入悠乐汇C22层,20分一同离开。201933131分,王某独自来到悠乐汇C22层,251分王某独自离开。

8.到案经过证明:2019332时许,民警接110报警,民警电话联系刘某,该人自行到派出所。

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刘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刘某供述:20193218时许,我和朱某在蒸汽小镇见面。我带了一瓶白酒和一瓶红酒,我们边吃边聊天。20时许,我招呼王某过来。王某是蒸汽小镇的老板,我说朱某可以给饭店做推广。我们三人一起喝酒。过一会,朱某要去洗手间,我看她走路去洗手间的路上摇摇晃晃,感觉已经醉了。我怕她摔倒,赶紧去扶她;还没走过去,她就摔倒在饭店门口附近。我把她扶回座位,继续吃喝。21时许,朱某突然呕吐了,我扶着她,王某给她一个垃圾桶。我说送她回家,但她已经没有意识了。我不认识她家,就让王某帮忙订一间酒店,让朱某住一晚。王某帮我订了房间,把朱某背上车。到酒店,我停好车,王某背朱某,我扶着一起到了悠乐汇C2205房间。我们把朱某抬到床上,脱了她的鞋,给她盖上被子。朱某一直呕吐,我和王某用毛巾给她擦。半小时后,朱某有点好转,王某就走了。我留下继续照顾朱某。朱某穿着衣服裤子,我帮她擦拭碰过她的手和脸。我帮她擦拭的时候,她说想要做爱,我因为信佛在斋戒,不能发生性行为。23时许,我看朱某没事,就走了。后来,我发现手机不见,又找物业人员、王某帮我开门拿手机。拿手机是我和王某一起上楼,我们一起进房间的,待了有五分钟。之后,我回家了。333时许,王某给我打电话,说朱某报警被强奸了。他说给朱某送饺子,朱某的裤子被脱了,床上床下都没有,在被子里找到的。我打电话给朱某,她已经在派出所了。

我没有和朱某发生性关系,没有脱她的衣服。朱某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两杯红酒,喝完已经醉了。王某喝了二两白酒,三杯红酒。我的酒是同学送我的,手工坊品牌的酒,是私人订制的。我没有殴打朱某,她去卫生间的时候,因为已经醉了,摔倒在蒸汽小镇门口,我扶她没有扶住,我们一起摔倒了。我不知道朱某有伤。我没有接触过朱某的胸部皮肤,没有发生性关系。

当庭供述:我们是一家健康管理企业,在推广过程中,我们和中央电视台做了一个专访节目,专访是针对我们产品的,推广在央视播放后,我就发给了自己的很多朋友,希望他们能提一些意见。其中有一条链接就发给了朱某,我和她接触时不知道她真名叫什么。我们是在一个饭局上认识的,认识应该有三年以上了。她说她是做影视拍片子的,我不了解具体工作。我们之间没有什么大的交往,一起吃饭大概两三次。

案发当天,我们开始是微信沟通的,我忘了是她联系我还是我联系她。她说我们的专访做的不是很理想,说对客户的精准定位不够,她说至少能帮我们提供十万精准客户。她既然说能提供十万精准客户,我当时想应该积极把握这个机会,后来周四打电话定周五一起聚一聚。因为周五员工和销售都能在,希望听听她的建议能对公司有帮助。后来她说她周五没时间,才改到周六。开始定中午,后来她说没时间,才改到晚上。吃饭地点是我定的,在我家附近,我想着可以早点回家。我六点多到吃饭地点,她是六点半左右到的,我们坐在边上的座位上,应该是个四人台。我和饭店老板王某见过三四次面,因为饭店味道好价格不贵。老板王某过来说让我们换个相对好一点的座位。当天我带了一瓶白酒一瓶红酒,白酒叫手工坊,一斤装的。红酒记不清什么牌子了,不是法国的就是美国的。以前我和朱某吃饭从来没有这样喝过酒,她有时候喝些红酒,所以我也带了一瓶红酒。但我喜欢喝白酒,所以我也带了白酒。吃饭的时候我征求了她的意见,问她能不能喝白酒,她说能喝点,这样她才喝酒白酒。

我们俩一共喝了半斤,我俩喝得差不多,可能我喝了二两多。她夸菜品不错,还说她们在拍缉毒的电视剧,可以拍这个店里的挂着贝壳的背景图,这个时候王某正在上菜也听到了。我和朱某红酒、白酒都喝了,王某过来后,剩下的所有酒我们三个人都喝完了。过程中,朱某说去卫生间,我看她脚步不稳,我还和王某说她喝多了,不能让她喝了。我说不能让她摔了,我在洗手间外楼道里等着,朱某出来后往外走摔倒了,我把她扶起来。回座位后,她和王某还要喝酒,我把酒杯抢走,说不能喝了。后来她就吐了,我就扶着她的肩,王某给拿垃圾桶擦什么的,后来她就不吐了,但还是不清醒。我问她家在哪送她回家,她就靠着不说话了,我问王某有没有认识的酒店,给她找个房间。然后王某就给她订房间。临去房间前,我还说等一会看她能不能醒。我这么大岁数没有力气,王某背着她放到车上,我开车带着他们到酒店,到了酒店的,王某背不动她,我印象她从王某背上滑下来过两次,我往上扶,一直到电梯口找房间,把她送到房间。我给她拖鞋盖被子。王某待了十几分钟就走了,我待的时间比较长,因为朱某总是吐,她把头扎在地上把垃圾桶弄到边上,我就一手扶着她,一手弄垃圾桶。还有一次她头撞在了墙上。我记得我待了一个多小时。在给她漱口的过程中,她紧紧抱着我,我是从她胳膊下边推开她的,我推开她两次,我和她说了“对不起,我戒色”。有了这个过程,我心有余悸。我走之后,发现没带电话,我带着保安一起回来拿电话,我还问了一句“你没事儿吧”,她没说,后来我就走了,没再回去过。

我和朱某在饭店从6点多吃到9点多,后来把她安顿好,我从酒店出来应该没到12点。当天朱某穿了一件米色风衣,里面是接近白色的镂空的毛衣,应该不是套头的,是个小V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关于被告人无罪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害人陈述能够与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对被害人隐私部位出现自己的DNA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本院对无罪供述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亦不采纳,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33日起至20206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杨

人民陪审员  王素云

人民陪审员  苏燕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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