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杂谈 > 正文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一审庭审记录全文

2020-05-02 21:35 次阅读

基本介绍:201965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余金平(央企纪检干部)酒后驾车,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次日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617日,余金平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0万元,获得谅解。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此次庭审开庭时间为20198139:41,持续35分钟48秒,庭审直播地址参见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203599。现将余金平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庭审具体情况整理成文稿,具体如下: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官: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665时许,被告人余金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6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6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一、法庭调查环节

法官:被告人听清了吗?那么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法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法官: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法官:知道认罪后的法律后果吗?

被告人:知道。

法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补充陈述或者辩解的?

被告人:没有。

检察官发问:

法官: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检察官:余金平,当天撞人你知道吗?开车的时候在河堤路撞的那个人的时候,当时知道吗?

被告人:当时不知道。

检察官:是感觉撞到东西了吗?

被告人:当时有感觉车振动,但是确实没有看到人。

检察官:没有看到人,是吗?那当时为什么不停车?

被告人:因为有点害怕。

检察官:因为喝酒了,所以没敢停是吗?当天你又回到现场,为什么回到现场的?

被告人:因为一下车看到那个车身有血迹,感觉是撞到人了。

检察官:去到现场为什么又离开了?当天晚上在哪里?

被告人:那天晚上其实就在外面走着,走了之后,后来大概到11:00下雨,有一个亭子,就待了一晚上在这里面,不敢面对现实。

检察官:后来为什么自首了?

被告人:第二天早上5点左右就自首了。

检察官:自愿认罪认罚吗?

被告人:自愿。

检察官: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辩护人发问:

法官: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两位辩护人:没有。

法官发问:

法官:法庭问你几个问题,你工作单位具体的职务是什么?具体负责什么?

被告人:具体的是在办公室就相当于一个文职人员。

法官:文秘能做到高级经理?

被告人:我们的服务就像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副组长的。

法官:你具体在单位做什么工作?我看卷宗记载说是纪检干部。

被告人:就是纪委,负责写文字性东西。

法官:中铁公司纪委干部,主要从事文字工作。转杆之类的,是那意思吗?当天喝酒的时候,你喝了多少酒?

被告人:大概四两左右。

法官:四两什么酒?高度的还是低度的?

被告人:42度的汾酒。

法官:你喝了4两左右,喝啤酒了吗?

被告人:没有。

法官:你平时能喝多少酒啊?

被告人:平常应该七八两多。

法官:事发的当天,你是从哪开车回门头沟?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在五棵松附近。

法官:你知道酒后不能驾车吧?

被告人:知道。

法官:从海淀这么老远驾车回来,你不觉得可能会出现问题呢?

被告人:其实是有可能的,因为当时找了代驾之后就一直没有接,当时家里有事让我驾车回来。

法官:你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大概是什么时间?

被告人:大概在9:20左右。

法官:当时死者在公路的什么位置?

被告人:他在公路的右侧。就是那科技路。

法官:他是在马路上走或者在公路上走,还是在人行道或者是路道上走。

被告人:这个当时确实是没有注意到。

法官:当时刚才公诉人问你的时候,你觉得是撞到什么东西?你不知道是撞到人了吗?

被告人:确实没有看到。当时是有感觉车是有振动,然后右眼滑过一个东西,但是确实没有看到。

法官:即使是你撞到什么物体,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应该停车,对吧?应该保持现场对吧?为什么要驾车逃逸?再说你那个车撞成那样,前风挡坏了,前机器盖也大变形,你就没有意识到是撞到人了?你是觉得因为喝了酒撞了人,还是说就觉得没有撞到人?

被告人:当时车就是到地库,一下车发现有血迹,才感觉撞到人。

法官:当时你就是到地库以后发现车上什么地方有血迹?右侧什么位置?

被告人:应该是油箱位置。右侧车轮前面有血迹。

法官:你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当时感觉很害怕,就乱抹了一下。

法官:是拿什么抹的?用手?

被告人:没拿手,当时是拿抹布抹的。因为当时心里害怕,看到血迹就抹了。

法官:都擦什么位置了?

被告人:就是车右前面这一块。

法官:还有后面的部分擦了吗?为什么擦拭血迹?

被告人:就是看到血迹心里害怕。

法官:出事你离开现场以后,当天晚上没人给你打电话吗?

被告人:我爱人给我打过电话。

法官:什么时间给你打电话?

被告人:大概晚上11点左右,但是没有接。

法官:为什么没接?

被告人:没有勇气接。

法官:还有别人给你打过电话?你刚才说11点左右,后来你爱人就没再给你打电话吗?

被告人:没有打电话,因为我关机了。

法官:是什么时候关机的?

被告人:因为我爱人打了几次,我就关机了,情绪有些失落。

法官:你爱人给你打电话你没有接,打了几次电话没有接就关机了?什么时候开机的?

被告人:第二天早上4点左右。看到我爱人给我发来一个短信。

法官:短信的内容?

被告人:短信内容就是公安机关当天晚上到我家里询问我的情况,然后我爱人劝我抓紧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人举证:

法官: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检察官: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本案证据,首先向法庭出示本案书证。

第一份是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明20196521:39,电话号码为133701632110的电话报警称,景观大道上丰田车与行人刮撞,行人浑身是血。

向法庭出示第二份书证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是余金平血液酒精含量的吹气记录,证明2019665:00许,余金平吹气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6毫克每100毫升。

第三份书证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201966日京QT6S25小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

第四份书证是被害人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系统检索页,证明被害人宋某的基本情况。

第五份书证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被害人宋某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时间是201965日。

第六份书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证明被告人于金平的驾驶资格,其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及保险情况。

第七份书证是门头沟公安分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集体研究意见、证据公开记录,证明被告人余金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时,由于违法过错行为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故余金平为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

第八份书证是交通支队民警制作的交通事故照片28张,证明事故发生地的情况、被害人宋某案发时的情况、肇事车辆情况、被告人余金平指认事故地点、车库、足浴店的情况。

第九份书证是交通支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被告人余金平的妻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被害人宋某的母亲提供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96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妻子李某赔偿被害人宋某的母亲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万元人民币,李某对余金平表示谅解。

审判长,书证出示完毕。

法官:被告人对刚才出示的证据有异议吗?对现场照片还有相关的车辆照片是否需要辨认?法警给他简单的出示一下。辩护人需要看吗?对刚才出示证据有异议吗。对这个照片有异议吗?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意见。

 

法官:公诉人继续举证。

检察官:下面向法庭出示本案证人证言。

第一个是证人杨某的证言,杨某系本案的报案人,其证言证明20196521:39,证人杨某开车经过事故现场,发现在景观大道旁边的死者及现场遗留丰田车标、透明的大灯灯罩,以及马路牙子上有轮胎印、跑步鞋。之后证人杨某报警。

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人证言是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王某是案发当日与余金平聚会饮酒的人,其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余金平、王某、孙某和何某一起在海淀区的池记串吧吃饭。期间余金平大概喝了四两白酒。20时许饭局结束,余金平步行回到单位。

第三份证人证言是证人孙某的证言,证人孙某系案发当日与余金平聚会饮酒的人,其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余金平、王某、孙某和何某一起在海淀区池记串吧吃饭,期间余金平大概喝了四两白酒,20时许饭局结束,余金平自己步行离开。

第四份证人证言是证人何某的证言,证人何某系案发当日与余金平聚会饮酒的人,其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余金平、王某、孙某、何某一起在海淀区池记串吧吃饭,期间于金平喝了白酒。

第五份证人证言是被害人宋某的母亲李某的证言,其证言证实被害人宋某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证人证言出示完毕。

法官:被告人有异议吗?辩护人?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异议。

 

法官:公诉人继续举证。

检察官:下面向法庭出示本案鉴定意见。

第一份鉴定意见是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文书,证明经过对被害人宋某进行尸表检验,其头顶部可见擦挫伤,鼻腔可见不凝血性液体流出,右胸壁肋骨骨折,右股骨骨折,宋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第二份鉴定意见是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文书,证明经委托鉴定的被害人宋某春头部血迹和京QT6S25小汽车右后车门把手血迹、前保险杠血迹、右后门血迹。经过鉴定,死者头部的血迹为宋某的血迹,京QT6S25小汽车右后车门把手的血迹/前保险杠的血迹、右后门的血迹均为宋某所留血迹。

第三份鉴定意见是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文书,证明经过对现场遗留的漆皮和京QT6S25小汽车前机器盖漆皮进行同一物质鉴定,经鉴定成分相同,为同种油漆。

第四份鉴定意见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文书,证明经过鉴定,京QT6S25左前门内侧拉手手刹挡板、方向盘、喇叭、大灯开关、点火开关、按钮、擦拭棉签及方向盘套上,检出余金平的DNA,送检毛巾上检出人血和人的DNA,该DNA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体的混合型,宋某可以成为该混合DNA型的供者之一。

第五份鉴定意见为北京中级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车辆京QT6S25小型客车制动系工作状况正常,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右前转向灯由于事故损坏,所以其工作状况无法检验,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工作状况正常。

审判长,鉴定意见出示完毕。

法官:被告人有异议吗?辩护人有异议?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

 

法官:公诉人继续举证。

检察官:下面向法庭出示交通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证明事故现场的勘查情况,证明肇事车辆发生损坏,现场遗留有被害人的血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余金平的指认笔录,证明余金平在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7号院22单元2001号地下停车场出口,指出其将擦拭肇事车辆血迹的抹布扔在停车场出口的墙上。经余金平的指认民警找到该抹布。审判长,以上勘勘查笔录和指认笔录出示完毕。

法官:被告人有异议吗?辩护人有异议?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

 

法官:公诉人继续举证。

检察官:下面向法庭出示事故现场录像,证明20196521:28,肇事车辆京QT6S25由南向北行驶,在景观大道撞上路边道牙时撞倒一行人,致行人翻倒在人行道上,车辆随即离开。21:33,余金平开车进入小区地库,21:35离开地库,手持一抹布,21:38余金平徒步离开地下车库,此时手中无抹布。21:40,余金平徒步离开龙兴南二路。审判长,现场录像出示完毕。

法官:被告人对现场录像是否还要观看?辩护人?

被告人和辩护人:不需要。

法官:被告人对刚才出示证据有异议吗?辩护人?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异议。

 

法官:我们继续举证。

检察官:下面向法庭出示本案其他证明材料。第一份是民警201966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9665:00许,被告人余金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第二份是公安局情报信息系统智能检索页余金平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余金平的自然人情况。第三份是中国中铁出具的证明,证明余金平任职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高级经理职务。审判长,本案全部证据出示完毕。

法官:被告人有异议吗?辩护人?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异议。

法官:被告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辩护人?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

法官:被告人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辩护人?

被告人和辩护人:不需要。


二、法庭辩论环节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检察官: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98条和第209条的规定,我们受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证据等材料。被告人余金平当庭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余金平201965日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余金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对于被告人余金平,公诉人希望你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你本有一份前景光明的工作,是个前途无量的青年人,你本知法纪、明道理,深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却在一次饭局酒后出于侥幸心理驾车回家,不慎肇事导致被害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你的一个侥幸心理、一次错误的行为,不仅让年仅32岁的被害人失去了年轻而宝贵的生命,给他的家人造成了难以抚平的伤痕,也导致你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给你自己的事业坦途画上了终止符,给你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公诉人希望你从此事中吸取教训,今后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余金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法官: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内心确实感觉很自责,也很愧疚,尤其是做一个党员,特别感谢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也感谢公诉人对我做的一个公正的调查。今后,我一定认真改造自己,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辩护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余金平签署的委托,并征得余金平本人的同意,指派赵崇民和褚晓伟律师担任余金平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和指派以后,我们多次会见了余金平,仔细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参与了与被害人家属关于赔偿的商谈,促使余金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余金平支付160万元赔偿金后,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为余金平申请了取保候审,并于2019723日获得了公诉机关的批准。今天参加了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下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金平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金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

第二点意见,被告人余金平有下列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第一个情节是自首情节,被告人余金平于2019665时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余金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余金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自首这一块,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当中,也认定余金平具有自首的情节。因此,对余金平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当予以认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个情节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9617日,经辩护人公告,余金平与被害人母亲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余金平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余金平表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书的当天,余金平亲属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160万元赔偿金。被害人母亲李某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对余金平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也进行了确认,对此依法应当予以认定。由此对余金平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第三个情节是自愿认罪认罚。余金平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案发以后余金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余金平也表示认罪认罚。对于余金平认罪认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点意见是量刑建议。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就是对于金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上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法官:另一位辩护人有补充的吗?

辩护人:没有。

法官:公诉人还有补充意见吗?

检察官:没有。

法官:被告人还有补充的辩护意见吗?辩护人还有补充的吗?

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

三、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述。有什么想向法庭说的?

被告人:我心里特别感谢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但是从这个角度来说,主要还是说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从根本上就缺乏勇于担当的行为。因为毕竟作为一个干部,确实我也很努力的工作,但是确实就是因为侥幸心理,所以逃逸现场。我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官:结束庭审,择日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现在休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