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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律师张万军咨询电话:被告人吉某某、曹某某、白某某、仲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0-02-04 23:52 次阅读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82********,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小区**号楼**室,个体。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刚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单元**号,个体。2011年5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小区寓**号,个体。2011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仲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大街**街坊**区**栋**号,无业。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曹某某、白某某、仲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吉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甲有经济纠纷,遂联系被告人曹某某帮助其索要债务。2017年3月2日,曹某某纠集被告人仲某某、白某某等人到刘某甲位于昆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索要债务,后安排白某某等人在刘某乙家居住,侵犯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到其家中居住索要债务的事实;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曹某某、白某某的辨认情况;

3、书证接处警记录表,证实被害人刘某乙于2019年3月2日报案的事实;

4、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吉某某给被告人曹某某转账,被告人曹某某给被告人白某某转账的事实;

5、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到被害人刘某乙家的事实;

6、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某、张某某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7、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白某某的前科情况;

8、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吉某某、仲某某系被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曹某某、白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10、书证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白某某谅解的事实;

1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实其犯罪事实;

12、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曹某某、白某某、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找被告人曹某某帮其索要债务,被告人曹某某找到被告人仲某某、白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索要债务,经被害人要求离开而未离开,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仲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娟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吉某某、曹某某、白某某、仲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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