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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昆区律师张万军电话: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0-02-18 20:57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青年路十七号街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包头市昆区**修理厂院内取交给修理厂更换四个车轮刹车布的“酷威”牌蒙B**小型客车。车辆头朝西尾朝东停放在**修车厂院西的修车厂房前。张某某驾驶车辆由西朝东倒车,又由东向西前行,在前行过程中误踩油门为刹车,导致车辆加速前行,车辆前部与坐在修车厂内椅子上的被害人刘某甲相撞,车辆撞过厂房的后挡板,最终与后挡板外的墙体相撞,将被害人刘某甲连同座椅挤在车前部与墙体之间, 导致刘某甲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48周岁,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张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张某某从2004年开始具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系张某某所有。

(3)到案经过,证实张某某系投案。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9张,证实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车检照片14张,证实肇事车辆碰撞后车头受损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抽血照片2张,证实对张某某采及血液样本情况。

(7)道路交通事故尸检照片17张,证实对死者刘某甲尸检情况。

(8)死亡交通事故信息快报表,证实刘某甲在该次事故中死亡。

(9)被告人所驾驶车辆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有投保车险。

(10)办公楼院落出租协议,证实刘某甲承租包头市昆区**号院落的客观事实。

(11)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张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19时56分转账500元给被害人。

(1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某某非吸毒人员。

(13)被害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刘某甲死亡的客观事实。

(14)昆区建伟汽车修理部正本、副本,证实汽修厂的经营者系本案被害人刘某甲。

(15)专业汽修人员身份证及职业资格证书,证实陈某系具有三级高级技能的汽车维修检验工。

(16)一次性调解协议及收条一张,证实张某某所投保公司给付被害人家属110万赔偿款,张某某赔偿3万元丧葬费。

(17)公交昆认字【2018】第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某某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甲无责任。

2、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19张,证实发生事故现场的客观情况。

3、证人证言:

(1)刘某乙证言,证实张某某与刘某甲生前系朋友关系。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修复刹车盘、更换刹车片后,刘某乙原地调试刹车系统后交付给张某某。张某某启动车辆先倒车后前行冲入修车厂房导致事故发生。

(2)马某某证言,证实刘某甲在事故发生前与张某某并未发生冲突,在叫刘某甲吃饭后离开不到一分钟事故发生。

(3)陈某证言,证实机动车在倒车时可以在未停止的情况下挂前进挡前行;车辆更换刹车片后需要多踩刹车恢复刹车系统至正常,否则会出现暂时刹车失效。

4、被告人供述、辩解

张某某供述、辩解,证实张某某在刘某甲的维修厂维修车辆刹车片和刹车盘后先倒车时刹车没反应,推空挡时挂到前进挡,车辆前进时仍没刹车,慌乱中不知踩了油门还是刹车导致事故发生。事发前刘某甲坐在车前方修理车间内举升机西侧的沙发上玩手机。

5、鉴定意见

(1)包公交鉴(尸检)字【2018】210075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甲死于脾脏破裂。

(2)内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18】交鉴字第448号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的制动系统正常;事故现场的轮胎痕迹系嫌疑人驾驶的肇事车辆加速时与地面摩擦所留,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车速是加速形成。

(3)包公交鉴(酒检)字【2018】310981号检验报告,证实张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零,未饮酒。

本院认为,张某某疏忽大意,驾车前行时误踩油门导致与他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业晖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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