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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青山区律师事务所: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

2019-09-25 21:31 次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包头**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化德县**镇**村,捕前住包头市青山区**街坊**栋**单元**楼中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其在包头**店置业顾问的职务之便,挪用该公司人民币3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及归还个人欠款,目前尚未归还。

2.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其在包头**店置业顾问的职务之便,挪用该公司人民币24.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目前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提取笔录、微信截图,收条两份、收据一份,转账凭条及银行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截图及银联凭条,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借款合同,**不动产损失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书、证明,民事起诉状一份,提取笔录、截图,包头**公司出具的证明、微信截图,闫某某中国工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孙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包头**公司证明、闫某某个人工作档案、工资发放交易流水、凭证,内蒙古**公司、包头**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包头**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及**不动产体系背景情况的说明,受、立、破案情况说明,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转让协议,**区域特许经营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动产产权情况表,闫某某微信转账记录,闫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流水,闫某某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已注销存款账户查询,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小区**栋**单元**楼西户装修明细,转账截图、交易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截图,张某甲微信截图,包头**公司出具的说明,刘某某、张某甲购房合同复印件,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其担任包头**公司**店员工的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人民币63.5万元用于赌博及归还个人欠款,数额较大,目前尚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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