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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网接受挪用资金罪的H某某亲属委托,担任H某某的辩护人

2016-10-16 21:54 次阅读

近日,包头律师网接受涉嫌挪用资金罪H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H某某的辩护人。20134月,H某某与包头小尾羊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关系。,现包头小尾羊公司称H某某挪用其资金其数百万元。现包头市青山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包头律师网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付包头市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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