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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青山区律师:被告人H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案

2022-08-06 17:49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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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青检刑诉〔2021〕447号

被告人H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0********,**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路**组,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村**宾馆**号房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1年8月2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8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H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6日凌晨1时21分,被告人H某骑车到包头市青山区四道沙河桥北侧护栏位置,使用砖头砸河道防洪设施与景观亮化正在使用的电缆线管,将线管里的电缆抽出后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50元。被破坏的电缆导致景观河道线路需要重新修复,线头垂在河水中会造成电路短路,给过往的行人造成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情况说明,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价格清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工程验收证书;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的报案及陈述:被害单位的报案及员工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H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H某使用砖头砸河道防洪设施与景观亮化正在使用的电缆线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H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

检察官 

2022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H某羁押于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万军博士,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博士咨询热线: 13654849896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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