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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0期《人民司法·案例》裁判要旨之刑事审判

2019-08-13 22:53 次阅读

 

004 扫描付款二维码转移财产构成盗窃罪 (文/金果)


 
【裁判要旨】被告人扫描非法取得的付款二维码信息后转移财产,从行为特征和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刑法解释上来说,都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充分的互动性,而行为人扫描非法取得的付款二维码信息后转移财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直接夺取的本质特征,无需被害人一方的参与,因此符合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对于“信用卡信息资料”不宜做扩大解释,宜做限制解释,付款二维码信息不能等同于信用卡信息。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05 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索要二倍工资赔偿的定性 (文/毛小雨 潘小华)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企业劳动管理的漏洞,上岗后通过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的手段,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二倍工资赔偿并最终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后再跳槽至其他企业以同样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该行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06 投资入股型受贿的认定 (文/王伟良 陈立)
 
【裁判要旨】投资入股型受贿是一种新型的受贿方式,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有实际出资,且按股份比例分红,既不符合收受干股型受贿,又难以认定是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隐蔽性更强,易与违规经商相混淆,容易引起争议。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根据是否真实投资这一判断标准,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具体判定:(1)公司注册资金与实际运营所需资金之间的差额是否异常;(2)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资比例与分红所得之间的差额是否异常;(3)国家工作人员的投资原因是否异常;(4)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红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综合考察以上几个方面,如果名为投资,实际上投资只是掩盖受贿的形式,本质上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投资入股型受贿。
 
【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 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007 构成同一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应数罪并罚 (文/鲍艳·一审承办人 李悦)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31条之规定,同一罪名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均存在不同,其构成要件存在本质差异,根据构成要件基准说,属于异种犯罪。根据刑法第69条异种数罪应当并罚之规定,被告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分别构成同一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无法通过一罪的从重或法定刑升格情节以一罪论处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008 案发后在家等候处理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文/李风林·二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互殴案件发生后,在被害人伤情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人始终在家等候处理,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依法构成自首。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009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一般累犯的认定 (文/戚俊 赵拥军)
 
【裁判要旨】被告人本次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区分本次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而反逻辑的一律适用一般累犯条款对其从重处罚的做法,与刑法基本原则及刑事政策规定相悖。在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当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重于被告人签字确认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量刑建议,而被告人无异议时,法院应当根据本次犯罪的事实、性质等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确定被告人的刑罚,确保罪行相适应,进而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时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010 减刑裁判要件的体系构成 (文/宗来)
 
【裁判要旨】减刑制度的本质在于激励罪犯自觉接受刑罚改造并进而不断消减其自身再犯罪人格的危险倾向,因此,减刑裁判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犯罪人人格现实性危险程度的评价过程,其裁判的要件体系一般由外在征表的该当性、主观从善的可归咎性构成。其中,外在征表一般仅具有推定效力,而从善意志才是减刑裁量的实质要素。因而,前述二要件间具有递进式的评价逻辑结构。在具体个案认定时,法院应当综合考察犯罪人法定的及酌定的各项客观征表因素,并有效运用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及生活经验和各项常识,依法作出相应的认定和裁量。
 
011 层层转请托型贿赂犯罪中间人的定性因个案分析 (文/杨立军 王硕)
 
【裁判要旨】层层转请托型贿赂犯罪中间人不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罪质特征,认定为行贿罪则会带来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中间人的行为更符合受贿罪,认定为受贿罪还可以很好的解决行贿罪所不能解决的犯罪数额问题,但认定受贿罪可能存在犯意联络上的障碍,需要审查具体案情加以判断。
 
012 仅违反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文/杨毅)
 
【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而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仅仅违反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不构成本罪。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除了经营证券、期货、保险等特定业务或买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外,一般限定为经营狭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不能随意扩大该罪适用对象的范围。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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