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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0期《人民司法·案例》裁判要旨之虚假诉讼审判

2019-08-13 22:52 次阅读
001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与防范 (文/高小刚 姚栋财)


 
【裁判要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具有证据单一性、当事人关系特殊性、诉讼表现异常性等特征。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经初步审查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要严格审查当事人自认哎!,慎用诉讼调解,同时应加强法院职权调查,必要时应追加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通过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关键事实的查明,最终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进而予以制裁。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1.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十三条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002 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 (文/王中义 林丽珊·再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在认定民事虚假诉讼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并参照刑事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未与他人恶意串通的单方虚构事实行为,或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构事实行为,不应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在认定民事虚假诉讼时,当事人是否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可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量。司法秩序、他人的程序性权益、依行政法等法律享有的权利,亦可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003 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民事再审案件审查要点 (文/冯小光 刘冰青 叶明晶)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民事争议事实与刑事犯罪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牵连关系、重合关系等。本案房屋买卖纠纷中的争议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并已立案侦查,即房屋买卖纠纷的民事争议事实与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重合,或为真实民事权益争议,或为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裁判理念、保护法益、取证方式、证明标准、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等均有不同,刑事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旨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最轻或罪重,只有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审查,才可能具有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证据效力。本案无需先中止民事诉讼,待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后,再恢复民事案件审理,即不存在先刑后民的先决关系。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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